國民年金在經過行政院八年的規劃與辯論之後,極可能在本週的全國社會福利會議當中作成最後定案,為台灣的國民年金制度規劃劃下歷史的句點,而這個句點恐怕將讓大多數曾經參加制度規劃的學者專家,深感遺憾與不忍。從全國社福會議分組會議以及近來新聞報導中行政部門的說法,其所顯示的種種跡象,經建會所規劃的「儲保制」將是政府最終的選擇。而社福、勞工以及婦女團體在分組會議當中,雖然強烈表達了反對「儲金制」的態度,但是經建會的一意孤行讓民間團體在分組會議當中猶如狗吠火車。

 
        國民年金的規劃,從起初雄心十足,一方面要將台灣現行不平等的職業別老年退休保險的制度,作一個整合,但到後來發現難以擺平既得利益;另一方面則想要普及式的發給每一位六十五歲以上的國民,但由於政府財政吃緊,這部分也不再提及。

        於是國民年金規劃發展到最後竟沉淪為如何兌現政治支票的層次,開始急遽限縮到如何「補破網」,也就是如何讓沒有參加軍公勞農保的三八四萬弱勢人口也有一筆退休金。而那筆錢就稱為「國民年金」。為了要填補這個「社會安全的縫隙」,那麼這筆錢應由誰出,就成執政者意識型態選擇,此亦即,愈往右偏,就是越往私人化的方向;愈往左偏,就是以愈社會化的方式全民互助共同負擔。
 

        目前政府的規劃當中共有三制,「儲金制」、「社保制」、「稅收制」。首先,「儲金制」是政府強制弱勢人口自己每月存六○○元,另政府提撥一五○元,其中八十%進入個人帳戶,二十%進入公共帳戶,退休後個人帳戶用完之後,就由公共帳戶支付每月三千元,這種將社會責任轉變成幾乎是個人責任的制度,將使二三○萬的家庭主婦,一一○萬的農民,二十一萬的身心障礙者等弱勢人口,以後每個月必須強迫儲蓄六百元。

        而政府官員居然可以大言不慚地說,此制度政府負擔最少,所以是政府最佳選擇。政府強制弱勢人口自己存錢養自己,將社會責任轉嫁給弱勢人口自行負擔,已經嚴重違背社會正義,更有法律學者指出,此舉可能違背我國憲法第一五五條:「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的規定。
 

        而「社保制」則是讓三八四萬的弱勢人口,組成一個「國民年金保險」,相互取暖,這種完全以老弱殘兵為主體的保險體系,違反「社會互助、風險分擔」的社會保險基本精神。在社保制當中,每人每月將負擔八七○元,四十年之後領取平均消費支出的六十%(八十九年時為八七○○元)。「社保制」基本上,還是讓弱勢人口自行負擔他們的老年風險,國家的責任還是逃逸無蹤。
 

        「稅收制」是由前經建會主委陳博志上任之後所提出來的,是由提高營業稅來支應這三八四萬的弱勢人口的勞年經濟安全,但每人每月只能領取三千元。而營業稅是一種消費稅,因此可能還是會形成由經濟弱勢者負擔經濟弱勢者的情形,而政府規劃的給付金額實在太少,同時經建會對此制度也從未認真規劃,並將此制度歸類為政府財政負擔最嚴重者,因此此案早已不在執政者考量中。但「稅收制」是由全民此一最大的分母來共同負擔弱勢人口,使得「稅收制」遠比其他兩制符合社會公平。但規劃中由提高營業稅來支應,是否又將轉嫁給中低收入者的消費支出當中,形成所得逆分配,必須審慎規劃。
 

        至於已有學者提出的以勞工保險開辦附屬之自願性眷屬老年保險的方式,讓七八○萬的有所得勞工承擔三八四萬弱勢人口,這樣方式在現實上是最為可行。因為目前普遍存在於社會上的情形是,許多家庭主婦透過職業工會來參加勞保,這種因為職業工會加保門檻資格寬鬆,現今大約有二一○萬職業工人參加勞保,這早已經使勞工保險負擔了相當程度的國民年金保險的功能,也就是「勞工」保險早已擴展為「全民」保險的事實。當然若是將公保也一併納入此一體系共同負擔,那才是真正符合社會正義。
 

        目前政府完全以「財政負擔」來作為國民年金制度規劃的唯一指標,完全忽視國民年金制度是否符合社會公平正義,以及有無達成執政者希望達成的社會目標。在此全國社會福利會議召開之際,衷心的希望行政院能夠懸崖勒馬,以最符合社會公平的原則來規劃國民年金制度,也就是如何讓整個社會來共同承擔台灣社會當中弱勢人口的老年經濟安全。

(本文刊登於中國時報 時論廣場200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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