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行政院決定將再度延長「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十年。促升條例原本的目的是希望藉由給予特定企業或投資項目減免稅捐,以達到產業升級的目的。不過,該條例自一九九一年施行,一九九五年修正延長到一九九九年,企業界猶如吃鴉片般,欲罷不能地依賴該條例,使得該條例一延再延。促升條例早已偏離其「產業升級」的目的,一個產業經過政府的減稅保護扶持達八年,也早應該升級到一個自立自強的階段了,但是一再延長的結果,反而使該條例成為「產業降級」的元凶。

 而根據統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自一九九一年實施以來,預計至一九九九年底將損失稅收達二千億元。如果再延長十年將損失稅收達五千億元。這些天文數字般的金額,竟然都要由全民來彌補國庫的虧空,也就是說,未來十年內台灣每一個國民平均要幫這些企業大股東繳稅二萬五千元,這種用薪資所得納稅人來補貼大企業生存的作法,實令人無法苟同。
 
另外,由於該條例中有許多的減稅對象與範圍,是由行政主管機關(經濟部)以行政命令規定之,造成只要一紙命令的解釋,就可以神不知鬼不覺地決定又有哪些企業或項目可以抵減稅捐。例如:最近經濟部即宣布,企業凡用於Y2K危機的電腦設備與人員費用,可視為促升條例第六條中的「研發」費用,可抵減營所稅百分之五至廿。促升條例中所賦予經濟部的這種過度膨脹的行政裁量權,不需經國會同意就自行對特定人減稅的作法,早已成為國庫稅收的大漏洞。反觀一般薪資所得者,如果要提高一點的扣除額,那簡直是比登天還難,這種差別待遇反映了目前政府「親資本家,棄升斗小民」的本質。
 
如果促升條例在過去八年間,以全民稅收的補貼,提升台灣產業的競爭力,那麼八年也已經足夠,該是讓促升條例在一九九九年底功成身退的時候了,期盼政府不要再一意孤行繼續扭曲社會正義及稅負公平。

(本文刊登於中國時報時論廣場1999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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