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行政院決定將再度延長「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十年。促升條例原本的目的是希望藉由給予特定企業或投資項目減免稅捐,以達到產業升級的目的。不過,該條例自一九九一年施行,一九九五年修正延長到一九九九年,企業界猶如吃鴉片般,欲罷不能地依賴該條例,使得該條例一延再延。促升條例早已偏離其「產業升級」的目的,一個產業經過政府的減稅保護扶持達八年,也早應該升級到一個自立自強的階段了,但是一再延長的結果,反而使該條例成為「產業降級」的元凶。
另外,由於該條例中有許多的減稅對象與範圍,是由行政主管機關(經濟部)以行政命令規定之,造成只要一紙命令的解釋,就可以神不知鬼不覺地決定又有哪些企業或項目可以抵減稅捐。例如:最近經濟部即宣布,企業凡用於Y2K危機的電腦設備與人員費用,可視為促升條例第六條中的「研發」費用,可抵減營所稅百分之五至廿。促升條例中所賦予經濟部的這種過度膨脹的行政裁量權,不需經國會同意就自行對特定人減稅的作法,早已成為國庫稅收的大漏洞。反觀一般薪資所得者,如果要提高一點的扣除額,那簡直是比登天還難,這種差別待遇反映了目前政府「親資本家,棄升斗小民」的本質。
如果促升條例在過去八年間,以全民稅收的補貼,提升台灣產業的競爭力,那麼八年也已經足夠,該是讓促升條例在一九九九年底功成身退的時候了,期盼政府不要再一意孤行繼續扭曲社會正義及稅負公平。
(本文刊登於中國時報時論廣場1999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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