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的「勞動基準諮詢委員會」於日前宣佈,將教育訓練服務業納入勞基法的適用。此一決定立刻引起教育部的強力反彈,強調教師的專業與崇高地位絕不等於勞工,一旦納入勞基法其教師地位將有所貶抑。另外台大校長陳維昭也指出,大學教師常要熬夜做研究,若一天只工作八小時,台灣的的學術研究水準將大幅降低。

        首先,教育部這種食古不化的士大夫觀念,將適得其反地損害教師的權益。教師的專業與崇高的社會地位,並無法改變教師作為一受領薪資的受雇者的客觀事實。而在國外,教師工會都是最具實力的工會之一,因此我們實難以想像,教師不是勞工的說詞能夠成立。而在台灣教師組織工會的權利已被剝奪,若再沒有勞基法的基本保護,教師的工作權益至於何地?。

        因此,教師除了應受勞基法保障以外,未來更應修改不合時宜的工會法,允許教師組織工會,讓教師能透過團體協商來談判自己的勞動條件。 

       

        在這波教師納入勞基法中,以幼稚園與補習班的經營者反應最為激烈,想當然爾,這些行業一旦納入,過去收取高學費卻以低工資壓榨老師的情形,就無法再繼續存在,因此當然聲嘶力竭地反對,而教育部卻不聽聽基層教師的聲音,反而與業者同一鼻孔出氣,實令人感到遺憾。

        至於大學教師經常熬夜做研究的問題,則必須釐清勞基法僅是規範在「從屬狀態」下的勞務給付。大學教師經常為了國科會等單位的研究案或升等論文而必須不分日夜地趕報告,但是此一做研究的行為,並非在校方的指定時間與地點下所從事的「從屬性勞動」,教授可自行決定開始與結束的時間,不受校方的監督,因此自然不是勞基法中所定義的工作時間。再進一步想,若大學教授之工作時間的彈性實在很大,不妨可爭取適用勞基法八十四條之一特殊工作者的規定,其工時部份就不受勞基法的任何限制,但其他諸如:勞動契約、工資、職災保護等的勞動條件依然受勞基法的保障。

        將所有行業納入勞基法,是必然的趨勢,教師在課堂上常訓誡學生「職業不分貴賤」,但是現在卻自命清高起來,將勞工貶為低下階層。事實上,教師受領薪資,即是一受雇者的身份,乃是一無法改變的客觀事實,勞基法只是讓教師在受期間的勞動條件受到最低的保障而已,教師們實在應理性地面對此一課題。

【本文刊登於1998.10.1勞動者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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