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陳述】陳先生在中部的製造業工廠上班,勞保投保年資累積也已經超過二十
八年,未婚沒有子女,南部老家當中,有久病在床的老邁父親,還有長期無業但專
心照顧父親的弟弟,都依靠他每月的薪資寄回家支助生活開銷。後來父親生病過世
後,陳先生向勞保局領取了三個月的喪葬給付,幫父親辦完喪事。但在父親過世沒
多久,陳先生竟然因病而往生,這時他才四十九歲。而他的親人只剩下在南部老家
無業的弟弟。

 
生活毫無著落的弟弟,尋求協助,經人告知,可向勞保局申請三十五個月的死亡給
(五個月喪葬津貼加上三十個月的遺屬津貼),但勞保局是否會死亡給付,則在未
定之天。


【分析】
一、首先,陳先生雖然勞保年資累計有二十八年,但身故時年僅四十九歲,而根
據勞保條例第65-3條的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請領失能年金、老年年
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應擇一請領失能、老年給付或遺屬津貼。」因此,如
果陳先生死亡時,也符合領取老年給付資格,當然可以擇一請領。但勞保老年給
付的資格,依據勞保條例第58條的規定:「1.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
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2.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
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3.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4.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5.擔任具有危險、堅
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因此,陳先生差一年就能達到第四款的規定,不符合上述領取老年一次給付的資
格。當然更不可能達到更高的領取年金給付門檻:「年滿60歲,年資滿15年」的
門檻。因此陳先生因年齡尚未達到50歲的最低門檻,無法領取老年給付。
 
二、其次,由於陳先生未婚,且沒有子女,那他僅有遺屬親弟弟,可否領取三十
五個月的死亡給付?根據勞保條例第63條的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
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
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第
一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
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
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因此,陳先生的弟弟不管是
要領遺屬年金還是遺屬津貼,都必須「受其扶養」才符合資格。

    但是陳先生的弟弟,目前沒有工作,且過去都是依靠陳先生每月寄來的生活
費來在照顧臥病在床的父親,且還有當地里長開具的證明書,證明「因長期照顧
行動不便的父親,無法工作,導致完全無收入,家中經濟皆由其兄支付」。這樣
難道不符合「受其扶養」的規定,不能領取35個月的死亡給付嗎?勞保局認為依
據民法第1117條第一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
為限」。


另外根據《勞保2字第0970140586號令》當中進一步定義勞工保險條例第54-2第
二項的「無謀生能力之範圍」,是指:「一、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
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以外之相關社
會保險。二、受禁治產(監護)宣告,尚未撤銷。」因此,勞保局的現場訪視,
認為陳先生的弟弟,身體健康狀況良好,也沒有領取重度身障手冊。因此認定不
符合遺屬津貼的請領資格。
 
三、既然陳先生的弟弟,不能領取三十個月的遺屬津貼,那可以領取喪葬津貼
嗎?根據勞保條例第63-2條的規定:「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
次發給五個月。但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
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本來陳先生的弟弟只能領取5個月
的喪葬津貼,但是由於他既沒有領取遺屬年金,也沒有領到30個月的遺屬津貼,
因此,勞保局最後僅一次核付10個月喪葬津貼。

 
四、很多人認為,這位陳先生繳了二十九年的勞保費,結果退休金還沒領到,就
身故,然後他僅有的遺屬親弟弟,竟然也領不到遺屬年金或30個月遺屬津貼,僅
僅領到10個月喪葬津貼,而為其感到不甚公平,甚至覺得那這二十九年的勞保費
真是白繳了。其實這是對勞工保險作為一個社會保險的本質上的誤解,其實勞工
保險作為一個以「隨收隨付」為基礎的社會保險,跟一般以「完全準備」的財務
模式運作的商業人壽保險邏輯不同。


社會保險是在預防被保險人的社會風險,而非儲蓄個人資產。因此在2002年8月
2日,大法官會議的第549號解釋,釐清勞保遺屬津貼的屬性時就指出:「(勞保)
保險基金係由被保險人繳納之保險費、政府之補助及雇主之分擔額所形成,並非
被保險人之私產。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所得領取之津貼,性質上係所得替代,
用以避免遺屬生活無依,故應以遺屬需受扶養為基礎,自有別於依法所得繼承之
遺產。」由此可知,勞保的保險費不是被保險人的私產,因此遺屬津貼必須以受
扶養為基礎。

 
(本文刊登於勞動者雙月刊173期,2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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