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公布辦法,將禁止赴中國長期居住者領取月退俸。事實上,為了因應去年十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支領各種月退休給與的軍公教退休人員赴大陸長期居住者,應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的修正通過,除了教育部之外,考試院已經在今年二月公布禁止公務人員赴中國長期定居者領取月退俸,而經濟部與交通部所屬的國營事業退休人員,也已經在今年四月初公布類似規定。

        這次退休金選擇權的修正,社會公平以及行政成本應是其最大的考量。誠如陸委會官員所言,由於兩岸之間特殊的關係,台灣一直無法在中國當地設立官方地位的代表處,因此,如何確認退休人員在中國是否繼續存活,或由家屬冒領就成了最棘手的查核問題。更進一步,假使中國的家屬假造身份盜領月退俸,但我國政府如何對居住於中國大陸的人民進行司法程序上的追討,而具官方身份的我國人員如何在中國大陸進行身份查驗,也是一個國家主權行使的難題。因此若是軍公教人員長期移居歐美各國,則沒有這個問題出現。

        由此可見,退休軍公教人員領月退俸要改領一次退休金,並不是居住在「國境內」或「國境外」的問題,而是是否能確實查核的「行政技術面」的問題,但是這個問題卻被兩岸之間的高度政治歧見所困住,短期間恐難獲得突破。

        平心而論,軍公教人員的退休金是因個人長期工作貢獻,而得到來自於政府(雇主)對其退休後的承諾與照顧,而政府也提供軍公教退休人員自由選擇一次給付金或月退俸的空間。由於退休金是一種雇主對於所屬員工的承諾,因此,沒有身處「國境內外」的給付門檻條件,相對而言,若是民營企業為照顧員工,也願意提供退休員工月退休金,即使該員工已移民他國也無不可。

        但是若是涉及國家以「社會福利」名義發放的相關給付,則大都有限定若離開「國境外」一段期間,則停止給付的規定。因為社會福利是國家對於其「國民」的承諾,不管是以社會保險或是社會津貼的形式展現的國民保障,都是國家主權的展現,社會福利的效果本來就不應該在國境之外發生,因為這是對本國人的公平問題。因此我國相關的社會福利措施都有:不得長期居住「國境外」的受領資格規定,例如:外國人來台依親定居必須入境滿四個月才能加入健保,享有健保給付保障。「中低收入老人津貼」則也規定離開台灣地區6個月之後,即喪失領取資格。而「敬老津貼」與「老農津貼」也規定最近三年內,必須每年居住台灣超過183日以上者,才有領取資格。

        「社會福利」必須在「國境內」給付,而「退休金」則由「雇主」彈性考量視其查核技術,是否改領一次退休金。但是長期定居中國之榮民所領取的「榮民就養金」卻公然的違背上述的原則,成為一個違法的大黑洞。

        由退輔會每年編列約185億元預算的「榮民就養金」,事實上,並不具有「退休金」的性質,其是政府為照顧無法達到退休年資榮民的一種「社會福利津貼」,而「榮民就養金」也有資產調查的排富條款,領取過其他福利津貼者者即喪失資格,因此「榮民就養金」是與「敬老津貼」同等性質的社會福利津貼。根據統計,到中國長期定居領取所謂的「境外就養金」者,約有5670人,每年政府必須匯往中國約9.2億元,事實上,已經違反社會福利給與的原則。

        台灣長期以來的社會福利體系以職業身份別的作為發放的標準,造成「軍公教福利國」的現象。而福利津貼與退休金之間的定位混淆不清,更是台灣在制訂「國民年金」制度時的最大爭議。這次藉由軍公教人員長期定居中國大陸禁止禁止領取月退俸的事件,希望能更釐清上述的迷團,讓退休金與福利津貼各自就定位,回歸原有之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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