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兆元的基金管理」
實施後,企業每年提撥額約達二千億元,預計十五年後,資產規模超過三兆元,成為政府掌控的超級龐大金融資本。由於個人帳戶制的財務處裡是採完全準備,而非社會保險的隨收隨付,由於十五年之後才有人開始動支請領勞退金帳戶,因此此基金的低流動性,將使基金的管理更加有彈性空間。
個人帳戶當中的基金是被視為勞工長期儲蓄的個人資產,因此才會有勞工死亡後家屬可整筆繼承的規定,與採取勞保社會保險隨收隨付的意義上不同,因此國家是否有權動用個人資產,侵犯財產權,而有違憲之疑慮。
目前勞委會手下有「勞保基金」約五千億元,以及「勞退基金」約三千三百億元,而根據各自的基金管理辦法規定,百分之三十可投入股市,也就是共約有兩千五百億可投入股市,而這也成為政府挽救股市籌碼「國安基金」的一部份,這種「政治性」的操作方式,也一直為人所詬病。另外根據統計,目前勞工退休基金委託民間投顧機構管理操作220億元,勞保基金委託150億元,此被民間業者視為重大的商機。
官方自己操作或是委託民間業者操作,若未來勞退新制的個人帳戶基金,比照勞保或勞退的規定:百分之三十可投入股市,則約有將近一兆元可進入國內股市,如此龐大的基金,如何「去政治化」,不淪為政治操盤的籌碼,將是一個嚴肅的課題。
總之,有關此規模近三兆元的退休基金,必須通過下列的後續檢視:
1.政府是否有權代為操作個人帳戶中之基金?是否違憲侵犯勞工財產權?
2.政府依職權制訂投入股市適當比例為何?
3.政府是否有權委託民間業者操作?其適當比例為何?
二、「2020年的違憲事件---延壽年金」
勞退金條例預計於2005年7月起實施,而於十五年之後,也就是2020年將有人開始領取「個人帳戶年金化」的月退休金。根據勞退金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勞工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應一次提撥一定金額投保年金保險,作為超過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平均餘命後之年金給付之用。」條文當中強制所有開始領取「月退休金」的退休勞工,必須一次繳交費用購買「年金保險」,這也就是所謂「延壽年金」的設計。
但是延壽年金的實質內涵為何?卻是十分籠統。首先,該條文當中沒有闡明延壽年金的「年金保險」的性質是:勞保局「公營」?還是民間保險公司「民營」?其次,保險人是「多元」還是「單一」?再者,延壽年金必須一次繳交多少金額?未來可獲得多少保障?這些問題都是必須加以釐清。
未來延壽年金若是由民間保險公司包辦,如此可能會涉及違憲,因為政府立法強制人民購買民間私人保險公司之保險,實在是聞所未聞的世界創舉。
在全民健保開辦之後,有民眾拒不交保險費,認為是侵犯其財產權,而申請違憲審查,之後大法官於1999年一月做出第472號解釋令,其認為「強制納保、繳納保費,係基於社會互助、危險分攤及公共利益之考量,符合憲法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之意旨」因此強制所有民眾繳交全民健保保費並不違憲。
但是這是大法官認為全民健保適合憲的,主要是根據憲法第155條:「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另外憲法23條亦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因此「社會保險」與「增進公共利益」是不違憲的重要依據。但是「延壽年金」之定位,若非由勞保局辦理之「社會保險」,並強制民眾購買私人保險來保障其可能只有少數人超過八十歲時之老年經濟保障,實難以構成「增進公共利益」之比例原則,更有圖利私人保險公司之非議。政府對於「延壽年金」的後續規劃,豈不可不慎乎?
三、漏網之魚---勞基法擴大適用
由於勞退金條例所保障的是適用「勞基法」的行業勞工,雖然勞基法於1999年之後,已經將大部分的勞工都納入,但是依然有某些行職業的受雇者成為勞基法保障的漏網之魚,例如:醫療保健服務業的醫師、公立醫院工作者、基金會之工作者、藝文業所有工作者等這些有受雇事實,只因雇主成本考量,勞委會受到各利益團體與政府部門的政治壓力,無法納入勞基法適用,造成其無法獲得個人帳戶當中每月百分之六的退休金提撥,嚴重影響其退休權益。
因此政府實應在2005年七月勞退金條例實施之前,徹底檢討,勞基法的適用範圍,將有直接受雇事實的勞工,都能夠獲得勞基法的保障,進而取得勞退金個人帳戶的提撥。
(本文刊登於勞動者第135期「輕鬆讀退休金」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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