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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是否還記得201611月的一則電視新聞,檢警大隊人馬破門衝入一家高雄一家豆干工廠,將四名被限制行動的外籍移工救出,其中一名女性印尼及移工竟然已經被限制行動長達14年。消息傳出,震驚社會,各大通路紛紛下架該品牌豆干。

該名印尼籍移工由於法律訴訟的進行,居住在安置中心的期間,導演柯妧青在偶然機會遇見她後,將她的遭遇在202011月拍攝完成《6354天的等待》紀錄片。該名移工在2020年底就已經回國,而當時拘禁她的雇主,在司法訴訟上,民刑事責任完全無罪。

首先有關刑事責任部分,是否有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當中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最高法院在2019年2月判決確定,贊同高院的見解,該案並沒有達到下列「監控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利用他人難以求助處境」、「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的人口販運客觀構成條件,因此,判決雇主無罪。

其次上述移工對雇主求償,有關精神撫慰金與積欠超時加班費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部分,20204月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上述移工的請求,認為該企業「無限制上訴人之行動自由,上訴人亦持有行動電話可對外聯絡,上訴人對外聯繫管道暢通無阻,可輕易對外取得資訊,亦可與他人或國外之家人聯絡。被上訴人縱有留置其二人之護照、居留證件,亦難認與其二人多年未返國與家人團聚有相當因果關係並沒有限制其人身自由。」

最終,該名印尼籍移工抱著對台灣司法體系的不解與無奈,在2020年底離開台灣回到家鄉印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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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述曾經喧騰一時的新聞案件可以看出,我國現行法律對於「強迫勞動」的規範與定義的老舊陳腐遠遠落後於世界現行的規範,並沒有隨著時空的演進而改變,導致依法審判的法院也必須依法做出無罪判決,彷彿台灣根本沒有強迫勞動的情事發生。

我國目前有關強迫勞動禁止的規定,僅有1984年所制定的勞基法第5條:「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雇主違反本規定,可以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這是勞基法處罰最嚴重,也是少數可以處雇主刑事責任的條文。1992年為了引進外籍移工而制定的就業服務法,在第57條中比照勞基法的規定,禁止雇主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不過由於其對「強迫勞動」以最嚴格的強暴、脅迫、拘禁來進行強制勞動,因此,實務上,勞基法實施近四十年來,幾乎沒有雇主因此被處以有期徒刑,因為這標準太嚴格了,除非把勞工當成奴隸,用手銬腳鐐限制勞工行動自由,並長期把勞工鎖在封閉空間當中,才有可能被認定違法。

另外,2009年制定的人口販運防制法,則是在用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手段之外,又加上了「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的條件,因此,雖然其對強迫勞動的定義更加多元,不過加上了「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的門檻,也就是如果有給付報酬給勞工,即使有少給,通常也不會被認定違法,因此其定罪率也非常的低。2014年監察委員高鳳仙與趙昌平也曾提出調查報告,指出該法法律用詞不明確,造成法院處刑率過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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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觀國際上,有關強迫勞動的國際公約,由於使人為奴是一種最嚴重的人權侵害,因此,1919年成立的國際勞工組織(ILO),分別在1930年通過《強迫或強制勞動公約》,以及1957年通過廢止強迫勞動公約。

另外,1948年聯合國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四條:「任何人不容使為奴役;奴隸制度及奴隸販賣,不論出於何種方式,悉應予以禁止」。或是1966年聯合國通過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八條所揭示:「任何人不得使充奴隸;奴隸制度及奴隸販賣,不論出於何種方式,悉應禁止」及「任何人不得使充奴工」,以及「任何人不得使服強迫或強制之勞役」。都是世界各國對於禁止強迫勞動此一人權保障的國際共識。

由於國際之間人口移動日以頻繁,大量移工的出現,全球生產供應鏈的擴散而生 ,導致過去國際公約當中對於強迫勞動停留在拘禁奴役的定義,必須有所調整。國際勞工組織在2002年所開始執行的「打擊強迫勞動特別行動方案」(Special Action Programme to Combat Forced LabourSAP-FL)當中,根據國際公約對強迫勞動的定義:「以任何懲罰之威脅迫使而致,且非本人自願提供的工作或服務」,從理論及實務經驗彙整出強迫勞動十一項標,分別是:濫用弱勢處境、欺騙、行動限制、孤立、人身暴力及性暴力、恐嚇及威脅、扣留身分文件、扣發薪資、抵債勞務、苛刻的工作及生活條件,以及超時加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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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勞動組織制定這十一項強迫勞動指標,其目的就是要提升了世界各國對於全球性跨國移動所帶來的現代新型態強迫勞動形式的覺醒,也可作為各國在法律的制定與執行以及相關行動指南上的參考依據。簡單的說,就是要協助本國政府在面對全球生產鏈之下的勞工或移工,在法律上對於強迫勞動必須要有新的認知與調整。

 

以本文前述的高雄豆乾工廠的移工拘禁案件,本來是要擔任看護,一入境就被仲介送到工廠,這是一種「欺騙」,並且扣留護照,來台前背負龐大仲介費的債務,這些都違反上述的部分指標內容。至於去年許多烏干達來台就讀的科大學生,被集體送到工廠工作變成學工,所引爆的新聞事件,如果依照這十一項指標來檢視,也是構成強迫勞動的事實。

世界各國為了因應全球生產鏈的擴散,許多產品都在不同國家生產,然後再集中到某一國組裝完成出口,導致進口使用該產品的消費者,無法究責其生產過程是否違背人權或環保標準,因此紛紛制定相關法令以防堵現代奴役(強迫勞動)的擴散。例如:美國加州2010年通過《加州供應鏈透明度法案》、英國(2015)、澳洲(2017)通過《現代奴隸法》(Modern Slavery Act),以及德國(2021)的《供應鏈企業責任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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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世界被認定,最有可能涉及強迫勞動風險的區域,是中國新疆(東突厥斯坦)。中國為了對維吾爾族的政治控制,採取了興建巨大的再教育營設施,在其中進行強迫勞動,中過這項舉動已經已起世界各國的關注與抵制。中國政府在東突厥斯坦以「再教育」之名,將大量維吾爾族關入限制行動的「集中營」,由於新疆盛產棉花,年產量佔了中國產量的85%,也佔了全球棉花供應量的五分之一,根據調查約有五十萬名被拘禁在新疆集中營維吾爾族人被以「強迫勞動」方式協助採收棉花。國際工會聯合會(ITUC),更在2021119日發表「中國:迫害金牌」的調查報告,來抵制北京冬季奧運。

2022831日,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公署在署長米歇爾·巴切萊特(Michelle Bachelet)去職前一天,發布對《中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權關切問題的評估》,該報告揭露了中國新疆當地政府在實施反恐和反極端主義的藉口之下,犯下了嚴重的侵犯人權行為。而依照國際人權組織的估計,有超過一百萬名維吾爾族人被拘禁在再教育營當中,而且有83家國際公司涉及購買其所生產的產品。


事實上,美國勞動部國際勞工事務局(ILAB),每兩年定期發布《童工與強迫勞動產品清單》( List of Goods Produced by Child Labor or Forced Labor)當中,從2018年、2020年與2022年所公布的清單上,將新疆生產棉花、電子產品、鞋子、成衣、手套、髮飾、紡織品、針線/毛線、番茄等產品列入抵制產品清單當中。並在2022621日,美國國會通過的「防止維吾爾人強迫勞動法」(Uyghur Forced Labor Prevention ActUFLPA),為了落實這項新法,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業已發佈指導方針,將所有來自新疆的產品推定為涉及強迫勞動,除非企業能提供證明文件,否則將被禁止進口,並要求進口商進行盡職調查,包括供應鏈追蹤和管理措施,確保任何全部或部分強迫勞動所製造的商品不會入境美國。

台灣是一個出口導向的貿易國家,面對國際上對於勞動人權的關注,各國紛紛對於產品供應鏈的每個環節是否有違反國際人權標準的重視,是我們不得不重視的經濟現實,台灣政府或是人民是否還能容忍,台資企業在海外的生產基地為所欲為,違反國際人權標準,敗壞台灣國格與台灣人名譽?在台灣要重新加入國際社會的當下,就從制定供應鏈責任法開始,台灣企業在國內或國外的生產,如果違反國際勞動人權標準,都應該予以禁止與制裁,當然更要禁止進口涉及強迫勞動的商品,而國內勞基法等相關法規的修訂更是當務之急。

 

(本文發表刊登於《工議》vol.79,第七十九期,2023.3.10,高雄市產業總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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