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政府一再保證不開放「中國勞工」來台,但是隨著ECFA簽訂後的產業開放與中資企業來台,中國白領工作者將可合法地依照相關法令大舉登台,顯然馬英九不開放「中國勞工」來台的政治承諾,將面臨跳票。

 

根據官方統計,2008年到2009年,專業人士、商務活動與跨國企業陸幹來台人數大幅倍增,成長116%,這是因為馬政府上台之後,透過行政命令的修正,放寬相關資格門檻,使得人數大增,另外為了配合首度開放中資企業可以來台投資駐點,而允許中資企業的董監事、經理人與專業技術人員可隨同來台。

 

以中國「專業人士」或從事「商務活動」之名來台長期駐留的人數逐漸增加,再加上目前大幅開放中資企業投資項目,未來各種假藉專業或商務人士的中國白領工作者將大舉來台,威脅並排擠台灣白領專業工作者的就業機會,也就是說,台灣的就業市場,將出現大量「假專業之名,行工作之實」的中國白領勞工,而馬政府卻以鴕鳥心態,積極掩護其在台工作的事實。

  • 專業人士、商務活動與跨國企業陸幹來台人數大幅倍增

 

目前中國人士可透過下列幾種途徑來到台灣:

第一、因親屬關係來台。包含:依親、探病、就醫、奔喪、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依親定居等。

第二、因觀光因素來台

第三、專業人士、商務活動與跨國企業陸幹來台。這包含:二十類專業人士與十種商務活動。

第四、中生來台就學。雖然中生三法立法院八月臨時會才會再次審查,但其實目前中國學生已陸續來台就讀,他們暫時是以「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當中的第四類「文教專業人士及學生」名義來台,打著從事文教交流的名號,實為就讀。而一旦八月立法院通過中生三法後,未來中生來台就學又將多了一個管道,人數亦將倍增。


 

表一、中國人士來台統計概表

 

2007

2008

2009

親屬關係來台人數

96,996

98,621

125,262

觀光因素來台人數

81,903

90,035

601,754

專業人士、商務活動來台人數

54,936

71,491

155,137

資料來源:出入國及移民署,張烽益整理

 

從表一可看出,不管是因親屬關係、觀光或專業商務因素來台,其人數統計,在2009年全部都呈現大幅上揚的現象。首先,因親屬關係來台者,由於我國對於中國配偶的人權保障,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並大幅放寬中國配偶居留條件及中國人依親長期居留條件,使得居留人數快速增加,從2007年的96,996人,增加為2009年的125,262人,成長了29%

 

其次,觀光來台因中國政府的開放與兩岸直航等因素,人數從2007年的81,903人,增加到2009年的601,754人,成長了634%。由於觀光是短暫停留,並且團進團出,不會長期停留台灣,只要管理得宜,尚不構成台灣社會的重大衝擊。

 

最後,必須特別檢視的是以「專業人士」與從事「商務活動」為目的來台的人數,在2009年呈現倍數成長,從2007年的54,936人增加到2009年的155,137人,成長了182%。由於其來台期間長,且所從事的某些活動跟與我國白領工作者相重疊,如果持續增加人數與放寬來台資格,再加上ECFA對中資企業投資國內產業項目的持續開放,未來將對我國白領工作者的就業機會造成一定程度的排擠,因此以下將進行更詳盡的分析,探討為何在2009年會大幅增加,有哪些法令規定被放寬,並評估其後續將產生何種影響與衝擊。

 
 

l  新增開放「中資企業負責人或董監事」、「中資企業經理人、主管或專業技術人員」與「取得台灣不動產所有權者」等三類專業人士來台

 

依據「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目前共有二十類專業人士,可以用專業人士名義來台進行長期性的「專業活動」,停留期限從最短的四個月,一直到最長可以到六年。而商務活動則可停留最短一個月到最長三個月。且不管是以專業人士或從事商務活動名義,其配偶與直系親屬一人,都可隨同來台,停留期間都與本人相同(參考表二)



表二、專業人士種類資格及停留期間

   

      

停留期間

一、宗教專業人士

 

每次可到一年

二、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

甲類:從事土地、營建學術研究、教育具有卓越成就或從事實務工作具有卓越傑出貢獻者

每次可到兩個月,每年最長可到四個月

 

乙類:具有在台取得不動產意願及能力者。

每次可到兩個月,每年最長可到四個月

(20090629修正新增)

 

丙類:取得台灣不動產所有權者。

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四個月

三、財金專業人士

 

每次可到兩個月,每年最長可到四個月

四、文教專業人士及學生

 

每次可到六個月,經同意可延長到一年

五、體育專業人士

 

每次可到六個月,有必要可延長為一年,為亞奧運培訓可停留到六年

六、法律專業人士

 

每次可到兩個月,每年最長可到四個月

七、經貿專業人士

 

甲類:(刪除)

 

 

乙類:省市級民間經貿機構高階職位人員及其隨團秘書。

每次可到兩個月,每年最長可到四個月

 

 

丙類:(刪除)

 

 

 

丁類: (刪除)

 

 

戊類:來台參加國際商展之事業主管、技術人員或採購人員。

每次可到兩個月,每年最長可到四個月

 

己類:來台參觀國際商展之事業主管、技術人員或採購人員。

每次可到兩個月,每年最長可到四個月

 

(20090629修正新增)

 

 

 

庚類:(負責人、董監事)

 

將於台灣投資或設立辦事處,於設立登記前,下列人士可來台:1.投資現有企業之投資人或委派授權人。2.新創事業或辦事處之投資人、代表人或委派授權之人。

 

從事投資或設立辦事處後,該負責人。

 

二十萬美金以上可申請二人,每增加五十萬可多增加一人,最多不得超過七人(等於270萬美元)

 

每次不得逾一年

 

(20090628修正(補登))

 

(20090629修正新增)

 

辛類:(經理人、主管或專業技術人員)

 

A.投資設立未滿一年,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設立一年以上平均營業額新台幣三千萬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三百萬美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一百萬美元以上。

 

B.依法設立辦事處。

 

以上二者可申請:

 

一、經理人一人

 

 

二、主管或專業技術人員(碩士或學士兩年工作經驗)

 

1.已經投資金額三十萬美金以上可申請一人,每增加五十萬可多增加一人,最多不得超過七人(等於330萬美元)

 

2.設立辦事處申請一人。

3.投資之事業對經濟、就業市場及社會有貢獻者,其名額不受前兩目限制。

 

每次不得逾一年

 

20090628修正(補登)

八、工會專業人士

 

每次兩個月,每年最長可到四個月

九、交通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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