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內政部悄悄地公佈了一個重大的行政解釋令,值得關心社會保險發展的人,特別注意。內政部於2008年6月13日發布的解釋令內容如下:

 

 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如有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情事,基於「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為「勞工保險」之特殊加保態樣,可不受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6條所列參加各種社會保險者不應繼續參加本保險之限制。

中南部農村常發生,五十多歲即自勞保退休者,回鄉後繼承一定耕地後加入農保,但其在農閒之餘,到附近的工廠打工,由於已經從勞保退休,該工廠依法僅幫他投保勞保職災保險。但勞保局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規定,認為加入勞保職災保險,就視同「加入勞保」,不得加入農保。勞保局除了取消其農保資格外,更可能導致停止發放6000元的老農津貼,造成當事人權益重大損失。 (附註:領取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於民國87年11月11日後再加入農保者,不能領取老農津貼6000元)

 

 

 另外,由於國民年金保險即將在今年10月開辦,目前有許多自勞保退休、尚未達到六十五歲的中高齡者二度就業,而企業都僅依法投保勞保職災保險,但如依國年金法第七條的規定,過去官方的見解都是將其視同參加勞保,不得加入國民年金保險。

 

     不過內政部已經同意,將在即將公佈的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中規範,僅參加勞保職災保險,且已經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未滿65歲者,也可以在今年十月一日參加國保。這對於目前許多二度就業之中高齡者,將是一大福音。

 

  內政部與勞委會通力合作的這兩個針對職災保險的性質重新定義的行政解釋,讓二度就業的退休勞工,可以參加國保以及繼續留在農保,是對現實的妥協,而這也是台灣特有的職業別保險所必須面對的歷史共業。

 勞保分為1.普通事故保險。2.職業災害保險。一般勞雇雙方共同負擔的勞保費都是指普通事故保險(目前實收費率為5.5%),主要作為老年給付之用。而職業災害保險的費率很低,平均為百分之0.25,而且是雇主全額負擔。因此許多已經領過勞保老年給付的勞工再就業,雇主都會依法保職災,以免被罰,反正負擔也很輕。而目前如果有兩份工作,第二份工作的雇主也要幫勞工保職災保險。

 

 內政部的這個解釋令等於讓上述這些農閒打工的人,不必再「誤入陷阱」,而退出農保。值得注意的是,內政部將職災保險視為勞工保險的「特殊加保態樣」,這是否意指,職災保險將成為一個獨立於勞工保險的保險體系?值得後續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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