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非常光碟又再度現身,這篇文章是在200312月,非常光碟第一次出現江湖並引發爆發事件之後,所寫的文章,舊文挖出來供大家參考.)
  

在這波非常光碟的風波當中,凸顯了演藝人員的靈魂,過去在台灣威權體制之下被閹割的事實,現在則持續被充滿政治偏見的媒體所宰制,而僅求餬口的演員工作權則被政治口水淹沒。這證明台灣政黨輪替,威權體制崩潰,但是長期操弄社會輿論的媒體,依舊還是躲在保守與媚俗的角落,持續為其媒體帝國的鞏固戰而努力。

  

而當演藝人員試圖超越保守電子媒體的控制時,另外為不同政治立場的媒體進行違背威守媒體立場的政治性演出時,接下來就是接受電子媒體號稱代表全民來進行公審的時候。這也是非常報導演員被一一邀請上媒體,並接受主播「公審」,有的女演員竟然現場泣不成聲,而其所屬宗教團體竟然也附和保守媒體,對該名女性演員進行道德性譴責,當該女演員表示未來將謹慎審視劇本在考慮是否演出之際,該電視台竟打出該演員「重生」的字幕,彷彿公審已經完成,犯人已經懺悔認錯,這根本就是一場殺雞儆猴的儀式,恐嚇其他演藝人員僅能為服膺特定政治集團的意識型態。

 事實上,語言就是權力的展現。國民黨統治台灣之後,公訂北京話為「國語」,並極力壓制所謂的「方言」,因此,許多當時的知識份子,在瞬間喪失語言能力,在公務員、教師等公領域的職業,不熟悉「國語」的本省籍菁英,便被全部清除殆盡。當然掌握威權統治傳聲筒,大眾傳播媒體更是完全由掌握官方語言優勢者所掌握,因此這種控制語言文字的龐大思想機器,就成為執政者統治機器最核心的部分。

 日前公視播出北韓領袖金日成去世之紀錄片,其電視台記者以近乎歇斯底里、泣不成聲的語調,進行新聞報導時,而蔣介石去世時,當時的新聞主播也同樣的哭天泣地,比起北韓不遑多讓,由此可知道最重視客觀報導的新聞記者,在威權體制之下,只不過是一個玩偶罷了。而世界各國,若發生叛變,反叛軍第一個佔領的目標,絕對是國營電視台,因為掌握媒體,才是掌握統治機器的開始。

 過去在威權體制下,演藝人員(其實電視主播也是廣義的演藝人員)是不能表達政治立場,只有擁護威權統治者的政治立場,才能生存,甚至鯉魚躍龍門,例如:以醜化李登輝為專長的侯冠群、在國民黨前立委王令麟的東森電視台中以社會正義為掩護的王立誠,目前都是台北市議員,這些人的明顯政治立場卻不見「輿論」公審。在「常態」的民主國家,各種職業的個人或團體,表達其個人的政治立場是非常正常的行為,但是在台灣卻變成非常「不正常」,引發媒體的公審,甚至威脅到他們應有的工作權。

「非常光碟」意外的引發了工會討論是否開除安迪會籍的小插曲,謂其言論嚴重傷害演藝人員形象,雖然最終評議委員會以「不予處理提案」收場,但卻衍生了兩個問題,第一是演藝工會作為代表演藝產業從業人員的組織,是否能夠因會員政治信仰而有差別待遇;第二則是台灣工會組織的結構性偏差,即職業工會的代表性問題,在這次的事件當中更是表露無遺。

在台灣的工會體制當中,演藝工會屬於「職業工會」,在工會法中:「同一區域、同一職業之工人」所組織的工會組織,即其會員主要是所謂的「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括及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由於台灣的演藝人員大都是透過經紀公司來向電視台接戲,因此演藝人員本身並無特地隸屬於哪一個電視台或公司,是屬於無一定雇主的勞工。由於演藝人員經常與經紀公司簽訂買斷的不公平契約,由該經紀公司壟斷在契約期間的演出機會,因此演藝演員的勞動條件是極端不穩定的。

但是「演藝人員職業工會,並沒有在此不公平的勞動契約上,為演藝人員爭取權益,只是辦理勞健保,步入其他職業工會的後路,殊為可惜。在實務的經驗上,職業工會的會員除無一定雇主之勞工之外,尚包括雇主、自營作業者,以及為了投保勞、健保而加入工會之非就業人口。

因此,我們即無法在台灣特有的「職業工會」當中找到集體勞資關係的工會屬性,假使放在西方勞資勢力集體對立的模型來看,我們幾乎可以說,這樣的職業工會根本不是「工會」,而是種特殊的利益性或聯誼性結社,充其量只能算是「保險代辦中心」而己。

而職業工會另一項最為人所詬病的是其代表性的問題的工會組織。由於職業工會的持殊結構,以至大部份的職業工會幹部,皆具有「雇主」身份,甚至於理事長由同業「雇主」輪流擔任,並要求其員工到職業工會投保,對外卻聲稱他們代表勞工的荒謬景象。

而在這次演藝工會的常務理事當中,包括吳宗憲、胡瓜、徐乃麟等綜藝界「哥」字輩人士在列,其實都是旗下掌握許多演藝人員的經紀公司負責人,而這些兼具雇主的藝人擔任「工會」幹部倘若其和旗下藝人發生勞資爭議,就不知代表演藝界受僱者的「工會」要以什麼樣的角色來協助受僱藝人爭取權益了,這某種程度上體現了台灣職業工會體系內部相互矛盾的縮影。


事實上,隨著演藝產業的發展,演藝工會作為一個代表演藝人員的基層組織,可以為改善演藝人員的勞動條件作更多的努力,而非只是作為勞、健保的投保單位。例如代表協助藝人排解藝人不合理的賣身契約、維護演藝人員工作權及隱私權等工作。

而「非常光碟」事件,筆者認為這是藝人個人言論和工作上的自由,倘若其中有牽涉法律層面的問題,當事人應尋求司法途徑解決,而工會亦應本於維護會員工作權之考量為優先,因個別的政治傾向而有差別待遇,難免會給外界政治打壓的負向想像。


有鑑於台灣工會發展長期累積的不合理構,造成許多「工會」無法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因此,年久失修的工會法應徹底的翻修,一方面還給勞工真正的結社權利,另一方面,則促進工會的社會化發展,為追求社會的公平正義分配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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