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兩大勞資團體:「全國工業總會」與「全國總工會」,積極進行簽訂台灣第一份全國性團體協約的集體協商,協商結論為:「今年全國勞工起碼調薪百分之三,但基本工資不調漲」。但是最後工業總會會員反對之下,可能改簽不具法律效力的「團體協議」。

        台灣的勞資關係似乎就此轉變成為歐美國家的「集體協商型勞資關係」,亦即勞動條件與福利的變更與調整,主要將由工會與資方談判協商。而不明究理的人還真以為這是台灣勞工運動前所未有的大躍進,台灣工會的實力已經強大到資方必須乖乖地坐下來跟你談判。台灣勞工今年必須調整多少薪資,就在談判桌上見分曉。但是明眼人一看就知道,這從頭到尾根本就是一場荒謬的鬧劇,尤其是全國總工會荒腔走板的演出,更是讓台灣勞工徹底看清其「花瓶」加「閹雞」的本質。

        大體上,一般受僱者對於「團體協約」是啥東西,有何意義,都還搞不太清楚,就好像大多數人對「工會」的印象還停留在辦勞保的職業工會一樣,充滿誤解與無知,這也說明台灣「集體勞資關係」的低度發展。一般而言,勞資關關係發展的初期,是由個別勞工與雇主簽定勞動契約,在此情形下,雇主利用其經濟地位的優勢,使得個別勞工毫無討價還價的空間,處於絕對劣勢。而在個別勞工了解自身的弱勢處境後,發覺必須以團體的力量,與雇主協議勞動條件,方能保障勞動權益,因此乃以籌組工會壟斷勞動力供給的方式,迫使雇主與工會進行「集體協商」,並簽訂所謂的「團體協約」,以工會團體代替個別勞工與雇主折衝決定勞動條件,如此一來,勞雇之間就從勞工處於弱勢的個別勞資關係轉變成勞雇雙方平起平坐的集體勞資關係。

        這種集體勞資關係的形成,首要條件是工會組織的強大,唯有勞工的團結權受到確保,並且有罷工爭議權做為最後尚方寶劍的同時,資方才願意與工會談判,簽定團體協約。但是由於長期以來,台灣的工會法,對於工會幹部保護嚴重不足,資方肆無忌憚地打壓工會,再加上從全國總工會到廠場工會都採「單一工會」的規定,造成全國總工會及各地區總工會被國民黨政府收編,廠場工會被資方控制的現象,這些樣板工會佔著茅坑不拉屎,使有心爭取勞工權益的正義之士反而淪為非法破壞份子。再加上勞資爭議處理法中,刻意削弱壓制工會行使罷工的空間,使得工會成了繳了械的軍人一般,毫無與資方談判的籌碼,也難怪台灣目前僅有約二百九十個團體協約的簽定,約僅涵蓋全體勞工的百分之三,與歐洲國家的百分之八十上下的涵蓋率,真是天攘之別。

        目前台灣的工會會員總數中以職業工會為主,約佔全國工會會員的百分之八十,職業工會的成員大都是無一定雇主的勞工,其實很多就是自雇者,而全國總工會主要就是由這些職業工會的代表所組成,所以,全國總工會「走資派」的立場不辯自明。再加上全國總工會每年接受勞委會上千萬的補助,理事長又被國民黨酬庸為不分區國大代表,全國總工會早就淪為國民黨政府的「花瓶工會」。

        這次全國性團體協約的簽訂,根本就是勞委會欲營造台灣勞資和諧的假象,由全國總工會這個「揆儡工會」出面與全國工業總會簽訂虛幻的團體協約,之所以是虛幻的,是因為全國總工會既無法代表全國勞工,也沒有發動罷工的實力,試想無一定雇主者要如何罷工?沒有一定雇主,要向誰罷工?全總與工總這兩個團體根本毫無交集,工業總會的雇主所屬的勞工都不是全國總工會的會員,其所簽訂的團體協約,根本是空中樓閣,而整個協商過程更猶如虛擬實境。

        想要徹底改善台灣勞資關係,強化勞資協商制度,唯有強化基層工會組織(例如:縣市產總的成立、立法限制雇主對工會幹部的差別待遇、不當勞動行為體制的建立等等),先由個別企業內與工會簽訂團體協約,進而擴大到產業層次的團體協約(例如由鋼鐵業企業主與鋼鐵業產業工會談判簽訂),等到產業層次的協商夠成熟時,自然水到渠成,進行全國性團體協約的簽訂。絕對不是像現在這種由上層的揆儡工會進行無法落實基層勞工的海市蜃樓地協商,到最後卻成為一齣下不了台的鬧劇,讓基層勞工看笑話。

(本文刊登於台灣日報「一針入脈」專欄,1997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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