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官方已經自1999年實施勞工保險失業給付,但是由於寄生在勞保的架構之下,導致許多先天上的限制,造成現行勞保失業給付的功能大打折扣。因此唯有失業保險單獨立法,成為就業促進法,成為一獨立就業安全體系,才能減緩失業問題對社會的衝擊。
失業保險單獨立法的五大理由
1999年以行政命令開辦的勞工保險失業給付,是架構於勞保之下,有其先天上的結構性限制,必須單獨立法,才能發揮最大功能。其理由分別如下:
一、「財務無法獨立」 現行失業給付是以行政命令的層級,硬是將勞保撥出1 ﹪作為失業給付之用,由於沒有法律作為依據,未來即可能受到勞保財務的起伏影響,而受到波及,特別是如果老年給付的領取一旦進入高峰期,勞保財務將捉襟見肘,屆時將可能影響失業給付的給予,而失業給付目前的1%費率,根本就是大刀一劃的粗糙規劃,不是根據失業人口來作精算規劃。因此必須單獨立法以確定穩定的財務來源。
二、「不退保不等於沒失業」 許多勞工為了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使許多勞工在遭逢失業時,為顧及老年給付之權益,並未退出勞保,很多人以寄保或轉投職業工會等方式,來延續勞保年資,如此即造成無法請領失業給付。甚至有許多中高齡勞工再就業時,被不法雇主要求加保職業工會,以躲避勞保費的負擔,結果這些中高齡勞工在關廠之際,才知道無法領取失業給付。
三、「五人以下公司勞工沒保障」 由於勞保只強制五人以上勞工加保,結果造成許多五人以下的小企業所屬勞工,雖然適用勞基法,並被依勞基法資遣,明明是被解僱,但是卻無法領到失業給付的困境。而些為數甚多的小企業勞工,卻是最容易受到景氣不佳而倒閉而失業的,卻無法受到失業給付的保障。
四、「私自降低職業工會保費,嚴重違法」 勞委會以層級較低的「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在勞保條例沒有修法的狀態之下,逕自排除其上位母法「勞工保險條例」當中的保費規定,私自降低職業工會保費1%,這種嚴重破壞法秩序的情事,必須單獨立法才能根本解決。
五、「沒勞保也會失業」 許多國家的失業保險也保障了初次進入就業市場卻一直找不到工作的青年,但現行失業給付在勞保架構之下,使得沒有勞保身份人被排除,勞陣規劃的失業保險法就將其納入保障,為因應未來失業趨勢,失業保險必須脫離勞保,結合職訓與就輔,自成體系。
失業保險必須單獨立法的根本原因是在於現行「勞工保險」與「失業保險」的適用者,本來就有所不同。「勞工保險」由於歷史因素,已成為大多數非公部門勞工與國民領取退休金的最主要來源,也就是其涵蓋對象已經遠遠超過「受雇者」的範疇,而「失業保險」則是針對找不到工作的失業者來作設計,將這兩個制度硬是湊在一起,就會發生水土不服的情形。為了長遠的制度發展,失業保險單獨立法,必須趁現在失業給付才剛開辦,還有調整空間,立即進行,立即自勞保架構當中抽身。
【本文刊登於20010404勞動者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