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也就是「勞退新制」於2004年6月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2005年7月1日開辦。勞退新制的通過,使得勞工在不同企業之間工作的年資得以累積,工作年資不因離開公司或企業倒閉而消失。而該條例規定雇主必須在開辦前,依據該條例第九條之規定以書面徵詢勞工意見,選擇新制還是留在原來的勞基法勞退舊制,如勞工未選擇則視為繼續留在勞退舊制,完全尊重勞工的選擇。但是,當時選擇留在勞基法勞退舊制的勞工,五年內仍然可以更改為選擇新制,如超過五年就無法選擇勞退新制,而五年的期限即將在2010年6月30日到來,因此如果目前依然適用勞退舊制的勞工,如要改選勞退新制,則必須儘快評估個人的條件,作出最適當的選擇。
勞基法舊制退休金的特性
長久以來,勞基法中的退休金制度一直為勞資雙方所詬病,勞方抱怨領不到,資方則抱怨付不出來。1984年實施的勞基法退休金制度,基本上是一個「國家強制的企業內福利」,這可從退休資格必須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滿 25年,或年資15年滿55歲,或年資十年滿六十歲,這種完全由雇主提撥的「企業專屬性」以及「不可轉移性」可看出,這筆退休金是與勞工對於該企業的忠誠度是密切關連的。
這是典型的企業為吸引與留住員工所制訂的專屬該企業的福利誘因,歐美各國大型企業中多有實施,以吸引勞動力市場上最優秀的人才。不過,在台灣卻是由政府立法強制企業實施,而實施之後,真正領得到退休金的大多是國公營事業與大型民營企業的勞工,這也符合這個制度只有大規模的企業才有本錢實施的最原始的「企業內福利」精神。
勞退舊制的請領資格與基數計算
因此如選擇適用勞基法舊制的勞工,退休可分為「勞工自請退休」與「僱主強制退休」兩種。「勞工自請退休」乃是達到勞基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同一事業單位」,工作滿二十五年、或工作滿十五年以上且五十五歲,或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等要件,勞工就有權利提出退休之申請。而「僱主強制退休」則是勞工達到勞基法第五十四條,年滿六十五歲以上、心神喪失或殘廢不堪勝任工作等要件時,僱主就可強制勞工退休。
而依據勞基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每一年工作年資給與兩個基數,超過十五年部份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為四十五個基數,一個基數為退休前六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另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算。因此如果在同一家公司年資達三十年,即使其再繼續工作,其退休基數也將到達上限,無法再增加其退休基數。
勞退新制的內容
而勞工退休金條例的通過,等於是讓勞工多了一個新選擇,但是在2005年7月1日之後才就業進入勞動力市場工作的社會新鮮人,或是有轉換工作者,則一律強制適用勞退新制。
截至2009年11月底止,提繳事業單位家數已經超過39.8萬餘家,而選擇參加新制的人數則高達475萬2千餘人,佔適用勞基法人數之83.55%,已收提繳基金累積達4306億7千餘萬元。由於勞退新制的性質是屬於確定提撥的儲蓄帳戶個人帳戶,因此開辦初期「只進不出」,如以這樣的速度累積,十年內基金規模將超過新台幣一兆元,成為政府最大、最穩定的公共基金。
選擇勞退新制的勞工,雇主都必須強制按月提撥勞工薪資的6%到勞工於勞保局開設的個人儲蓄專戶當中,勞工也可自願相對提撥最高6%,為鼓勵勞工自願提撥,勞工自提部分將可享有免納入當年薪資所得的租稅優惠。而所累積的儲蓄專戶,政府將保證最低兩年定期存款的利息保證收益(2009年報酬率為11.8353%)。等到年滿六十歲且年資滿十五年以上,將可領取「月退休金」,年資十五年以下則發給一次金。未滿六十歲就過世,直接一次將儲蓄專戶總額一次發給遺屬。
而所謂「月退休金」其實就是將勞工儲蓄專戶中所累積的退休金總數,除以當時六十歲國民平均餘命約二十年(240個月),分240期,按月發給勞工(勞保局為節省行政成本,每兩個月發一次,一次發兩個月)。也就是將儲蓄帳戶的總額分240期發放給勞工,與勞保年金的「活到老、領到老」不同。
五年選擇期即將屆滿,是否要改選新制?
當時在勞工退休新制通過立法時,特別設置一個「五年選擇期」的期限,讓選擇勞退舊制的勞工,可以在該勞退新制實施後五年內,可以提出改選新制的選擇權。
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勞工選擇繼續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於五年內仍得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而五年的期限就是在2010年的6月30日。如果超過這個期限,適用勞退舊制的勞工,就不能再選擇新制,除非轉換工作,則就必須永遠留在舊制直到退休。
該如何判斷是否選擇新制,還是留在舊制?
首先,其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資在今年六月底前,已經到達29年6個月以上者(以30年計),由於已經達到最高的45個基數,應該立即改選勞退新制,如此每個月才有額外的薪資6%的儲蓄帳戶提撥。
其次,若未達到上述年資,但若距離勞基法公司「強制退休」65歲之年齡尚遙遠,則應考量,在到達「三十年年資舊制上限」與「65歲強制退休」之間的「無效年資」,有幾年。如果很早舊制年資就到30年的天花板頂點,但年齡距離企業發動強制退休還有很多年,那就應該考慮轉選新制。
勞退新制每一年等於提撥0.72個基數,而勞退舊制則一年1個基數,因此,犧牲一年(12個月)的舊制年資,提早選擇勞退新制,如果可以換來勞退新制提撥17個月以上的提撥,那選擇勞退新制則是比較有利的選擇。
最後,尚需考量公司的後續經營,如繼續留在舊制,屆時企業發生法人消滅(倒閉或被併購)的情形,其所累積之年資將被以一年一個基數的資遣費計算方式發給,如此將嚴重影響退休權益。
範例A、勞退舊制勞工同一事業年資21年,50歲,是否要改選新制?
如留在舊制:1.年資25年時,自請退休,則領取40個月退休金
2.65歲,被強制退休,領45個月退休金
如改選新制:舊制21年等於36基數保留
1.年齡到達60歲時,自請退休,10*0.72(0.06*12)=7.2
可領取舊制36個月+新制7.2個月=43.2個月退休金
2.年齡到65歲時,被強制退休,15*0.72=10.8
可領取舊制36個月+新制10.8個月=46.8個月退休金
範例B、勞退舊制勞工同一事業年資21年,40歲,是否要改選新制?
如留在舊制:1.年資25年時,自請退休,則領取40個月退休金
2.65歲,被強制退休,領45個月退休金
如改選新制:舊制21年等於36基數保留
1.年齡到達60歲時,自請退休,20*0.72(0.06*12)=14.4
可領取舊制36個月+新制14.4個月=50.4個月退休金
2.年齡到65歲時,被強制退休,25*0.72=18
可領取舊制36個月+新制18個月=54個月退休金
範例C、勞退舊制勞工同一事業年資26年,55歲,是否要改選新制?
如留在舊制:1.年資30年時,自請退休,則領取45個月退休金
2.65歲,被強制退休,領45個月退休金
如改選新制:舊制26年等於41基數保留
1.年齡到達60歲時,自請退休,5*0.72(0.06*12)=3.6
可領取舊制41個月+新制3.6個月=44.6個月退休金
2.年齡到65歲時,被強制退休,10*0.72=7.2
可領取舊制41個月+新制7.2個月=48.2個月退休金
_MT_SEPRATOR_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