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於20046月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200571日開辦以來,截至200612月底止,提繳事業單位家數已經超過36萬餘家,而選擇參加新制的人數則高達4291千餘人,佔適用勞基法人數之76.88%。其中,自行提繳人數有305千餘人,已收提繳基金累積達1,4071千餘萬元,平均收繳率達99.25%。由於勞退新制的性質是屬於確定提撥的儲蓄帳戶個人帳戶,因此開辦初期「只進不出」,如以這樣的速度累積,十年內基金規模將超過新台幣一兆元,成為政府最大、最穩定的公共基金。

 

正由於勞退新制所累積的基金規模異常龐大,非比尋常,所以其基金管理的
機制就形重要。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四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勞工退
休基金之審議、監督、考核以及有關本條例年金保險之實施,應組成勞工退
休基金監理委員會
(以下稱監理會)。  監理會應獨立行使職權,其組織、
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監理會成立後,勞動基準法第五十
六條第二項規定勞工退休基金管理業務
,歸入監理會統籌辦理。

     

但是20046月勞退新制立法通過之後,針對勞退監理會的定位,朝野政黨就一直爭論不休。勞委會第一階段提出「行政法人」的定位,讓監理會有更大的用人與行使職權的彈性,勞委會也開始設立「監理會籌備處」,以約聘人員的身分,大量招收民間金融專業人員,因此從一開始,勞委會計畫「自行操作管理」,因此才需要大量的人力能量,為未來自行操作基金的能量作準備。即使以公教退撫基金監理會也沒有如此龐大的自我操作能量,因此這在台灣的各種公共基金當中是史無前例的,而這個大膽的構想,由於在野黨的極度不信任,並沒有獲得在野黨的認同,並導致當時的賴勁麟副主委辭官求去。

 
勞委會第二階段提出:「國營銀行」的構想,也就是以類似中央銀行的架構,一改過去「行政法人」為在野黨所詬病的「不受立法院監督」的而進行「政治護盤」甚至「政治內線交易」(甚至野黨還傳出,是在為民進黨籌募選舉經費)的危險,而以依然受立法院監督,但是用人彈性比公務機關大的「國營銀行」版本。不過這個版本還是無法取得在野黨的信任。

 

   
最後的階段,勞委會接受了在野黨提出的「三級行政機關」的版本,「勞工退休金監理會設置條例」終於在於200732日通過立法,爭議終於告一段落。通過的「三級行政機關」版本,其實就是跟目前的勞保監理會相同位階與架構,也就是該監理會是勞委會下屬的一個機關。如此似乎就解決了在野黨對於「脫離民意監督」的疑慮。因為立法院都可以隨時叫勞委會主委來罰站備詢,那下屬的監理會主委更是小角色了。


綜觀勞退金監理會的立法過程,朝野政黨之間的高度不信任,是最大的關鍵。也就是,國會內朝野政黨的惡鬥,蔓延到對該條例的高度政治化聯想,使得單純的組織條例審查一再延宕。如前所述,由於勞退基金累積速度與規模都相當驚人,在野黨對於執政黨是否會藉此進行「政治性」的基金操作,充滿疑慮。所以在野黨一直對於監理會的定位不放心,深怕成為脫韁野馬,即使勞委會信誓旦旦以「專業獨立」來去除政治化的疑慮,但是還是無法獲得在野黨的支持。

  
該條例終究是通過了,由於勞退新制是採取「確定提撥」的個人帳戶制,因此快速累積、規模龐大的勞退新制基金,其後續的管理運用的績效,將「直接」影響勞工未來領取個人退休帳戶當中金額的多寡(對照勞保採取「確定給付」,基金管理績效,與未來給付毫無相關)。因此未來監理會的勞工代表(六名)加上由勞工推舉的學者專家代表(五名),將超過委員總數二十一人的半數,勞工代表是否能充分發揮功能,非常值得觀察。


事實上,該條例通過之後,有三個非常值得注意的附帶決議。第一、是有關監理會必須建立勞工退休基金管理運用之企業社會責任(CSR)投資相關規範,以作為勞工退休金管理運用之基本方針。這對於督促將來勞工退休基金管理運用,符合社會公義,落實企業致力於勞工權益、環境保護與人權保障等企業社會責任(CSR)的推展,在台灣的金融資本管理運用市場產生開拓性的影響,也是符合目前的世界追求企業社會責任的潮流。


第二個附帶決議是,讓該監理會能夠以聘用人員的方式,聘用兩百人,其中60至80名為金融專業人才,讓監理會用人能更加彈性。第三個附帶決議為,讓該監理會能夠以更彈性的「績效獎金」等的薪資架構,來敘薪上述人員,以吸引更多金融專業人才。但是上述這兩個決議,是否違反母法「三級行政機關」的法定框架限制,非常值得深入探討。


勞退金監理會設置條例通過後,由於該基金管理績效直接影響勞工未來退休金帳戶的金額,這種直接的連動關係,將使得未來必定有更多的勞工關注基金的運作,這比起過去的勞保與勞退舊制基金,不可同日而語。目前許多基金管理業者結合財經媒體與財經立委,開始鼓吹「不信任政府,信任市場」的說法,大肆宣傳由勞工可以自選基金投顧公司的號角已經響起,這場一兆元勞退基金的搶錢大作戰,才開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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