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六年台灣人權報告---勞動人權部分(台灣人權促進會出版1997.3)

摘要

今年最震撼勞工界的大事就是失業率創下新高點。這個創下十年來最高的失業率為勞工的工作權放出最大的警訊,再加上外勞政策排除本地勞工的工作權、壓低工作報酬、提高工作條件,都使得台灣勞動者步入無比艱難的處境,而政治與資本結合而成的金權政治則更是挖下了另一座勞工的火坑。


而在法律的保障上,勞動基準法到目前都未達到一體適用,等於為剝削勞工開了一扇方便之門;勞動三權的部份則除了少數壯大的工會能夠勉力自主之外,大多數的中小型工廠根本沒有工會的存在,連團結權都沒有保障,更不用說對爭議權、協商權的爭取。勞工權益的爭取在金權橫流的台灣社會勢必非常艱辛。

自十九世紀初工業革命以來,近代工業資本主義的快速發展擴張,使得大多數的人們必須離開家門,進入工作場域,用自身的勞動力換取薪資,以維持基本生活,社會上開始出現一群在經濟及社會地位上處於弱勢的勞動階級。因此,二十世紀世界各國憲法的規定有異於十九世紀憲法僅保障國民的自由權,而乃是基於社會正義原則,更進一步地保障生存權,即社會權的保障,使個人能在社會中獨立生存,其中主要則落實在對勞工權利的保障。

 

我國憲法第十五條即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第一百五十二條亦規定:「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另外,第一百五十三條也規定:「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活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前兩項條文顯示了我國憲法中對於勞工工作基本權的保障,所謂工作權是指,人民只要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在勞動力市場中無法尋獲適當工作時,國家即負有協助轉業、職業訓練、就業服務等義務。另外,關於第一百五十三條制訂勞工保護政策的規定,則顯示出勞工最低勞動標準亦應受到保護。其實在日本憲法第二十七條亦有類似的規定,其條文為:「全體國民有工作之權利,並負其義務。有關薪資、工作時間、休息及其它工作條件之基準,需以法律規定之。禁止酷使兒童。」由此可見,人民的工作權以及勞工的基本工作條件應受到保障。

 

工作權以及最低勞動基準的保障,乃是受雇者所應受到的最基本的對待,在這個基礎上,勞工才有所謂的「勞動三權」——團結、協商及爭議權。而有關「勞動三權」我國憲法則有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法律定之。」此條文充其量僅是要求國家應制訂處理勞資糾紛之法令,對於勞工擁有團結、協商與爭議此三種權利,則沒有明確之規範。反觀日本憲法中第二十八條:「勞工之團結權利,團體交涉及其它團體行動之權利,應予以保障之。」的規定,則明確地宣示了對於「勞動三權」的保障。 

綜合上述,勞動人權基本上可包括:工作權、最低勞動基準的保障以及「勞動三權」。以下我們將逐一檢視今年台灣勞動人權的概況。首先是關於工作權方面。 

工作權

台灣自九六年初開始失業率即節節高昇,並一舉突破 3%,於八月份達到3.19%的最高點,而失業人口亦高達二十九萬七千人,創下近十年來的新高。而且其中因關廠歇業的被迫性失業人口則比去年同期大幅成長,今年一月至七月關廠歇業累計已近一萬五千家,較去年同期增加 33.1%。除了被迫性失業的比例大增之外。高學歷的失業情況也更為嚴重,加上因資本外移、外勞政策更加深了台灣失業問題的嚴重性。政府相關部門面對此一嚴重的失業問題,於七月間提出了「解決當前失業問題十大對策」,不過其內容大都是一些政府既有之措施條件稍加放寬或舊調重提,其中的「以工帶賑」到目前為止的實質受惠人僅有二十七人,而「以訓帶賑」措施則未超過十人得到失業救濟,相對於數十萬的失業人口而言,只有杯水車薪能夠形容。另外,勞委會提出的失業保險實施辦法,再度於經建會被駁回,這使得失業勞工領不到保險給付,而能領到失業救濟者則是屈指可數,導致失業者難以維持基本經濟生活所需。這種行政部門對於保障人民工作權無法提出一有效的解決方案,只有無能為力地任由繼續惡化的情形,說明了台灣對於工作權保障的落後與不足。

 

最低勞動基準保障

其次,關於最低勞動基準的保障。台灣勞動基準法於民國七十三年實施以來,涵蓋的比率不增反減,從民國七十四年佔總受雇者的 66.7%,到民國八十四年的 56.5%,而到了八十五年的四月已降至 55.8%,也就是說,台灣有將近一半的勞工,其最低的勞動條件並沒有受到保障。而即使是受到勞基法保障的勞工,也因為現行勞基法對於違法的雇主無法有效迅速的制止,因此許多勞工仍然必須走上街頭自力救濟。另外,由於台灣經濟快速的發展,以及社會急速的變遷,勞基法實施十二年以來,卻未配合情勢的改變來加以修法,導致許多最低勞動標準早已跟不上世界其它國家的水準,由大多數國家每週工時以已降至四十小時,中國亦降至四十小時,而台灣依舊維持四十八小時,即可看出端倪。由此可見,對於最低勞動基準的保障而言,台灣尚有將近半數的勞工翹首盼望著勞基法能一體適用到他們身上,而這個最低勞動基準亦是必須要有所調整的時候了。

 

勞動三權

最後,有關「勞動三權」——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的保障方面。基於團結權是其他權力得以實現的基礎,所以攸關「勞動三權」的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及團體協約法的修正案遲遲未能排上立法院審查的議程,以至於勞工組織工會或工會幹部受到「不當勞動行為」(unfair labor practice)的對待、「單一工會」的限制、工會橫向或縱向聯合組織的限制等,勞工團結權都受到嚴重的剝奪。不過除了過去一向由藍領勞工組織工會之外,今年白領工會也開始組織自主工會捍衛自己的權益,例如銀行員工會、隸屬國防部的中山科學研究院都成立了自主工會,加上台灣人數最多的電信工會今年也開始由自主的力量來領導工會,都是令人鼓舞的例子。

 

其次由於現行法令並無規定雇主有與工會協商的義務,勞工的協商權幾乎形同虛設,因此近五年來全國的團體協約數目一直維持在三百個左右,截至八十五年第二季為止,有二百九十個團體協約的訂定,不過這些團體協約的內容大都是勞基法規定的翻版,工會在簽訂的過程,事實上是沒有討價還價的空間。最後,因為勞資爭議處理法中對於勞工爭議權的行使有諸多的「技術性限制」,例如:僅有針對「調整事項」才可進行爭議行為、調解仲裁期間的和平義務則更壓縮爭議權行使的空間,這使得勞工的最後「尚方寶劍」——爭議權,毫無發揮的空間,工會自然無法與雇主站在同等地位上協商談判。

 

總的來說今年台灣勞工權益在景氣低迷以金權政治的壓迫之下,使得各類範疇的勞工都受到波及,有的因關廠倒閉被迫失業、有的因惡意逃避退休金等勞工福利,甚至積欠工資而投訴無門,面對目前台灣勞動人權的嚴重惡化,我們提出以下的建議: 

一、針對工作權部份,政府應重建整個就業安全體系。目前按身份別所做的就業輔導措施應予以打破,整個就業服務業務應收歸中央管理,一個統合目前青輔會、退輔會、勞委會職訓局的「就業安全署」應立即成立,並開辦失業保險。

二、關於最低勞動基準的保障,則應馬上將勞基法一體適用至所有勞工,讓所有勞工的基本權益都能受到保障,另外,並應儘速修正現行勞基法中不合時宜的規定。

三、「勞動三權」應獲得更周延的保障,防止「不當勞動行為」制度應儘快建立,「單一工會」以及工會縱向或橫向結盟的限制更應予以打破,爭議權的行使則應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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