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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2019.12.10,立委鍾孔炤主辦之「完備爭議行為法制」公聽會發言稿,感謝鍾委員辦公室同仁整理。

 


鍾委員、與會的政府官員與學者專家大家好。

 

剛剛傅柏翔老師有提到工會罷工其實是健康的,像是發燒然後會恢復,我認為這樣的比喻非常好。後來我想一想,現在台灣集體勞動的法令,好像也處於一個發燒期。2011年集體勞動三法修法有大幅的改變,當時老實說我覺得台灣在面臨一個不太確定的未來。經過大概8年的發展,大家在套用這個法令時產生了很多的問題,一定是大家用了之後覺得不太對,好像缺了哪一塊,不然也不會有今天的公聽會。所以我也覺得好像有點發燒,但我覺得是好的,顯示大家在思考一些台灣的勞資關係發展,可能會逐漸形成共識。

 

我今天是從一個比較大的角度來談今天的題綱,會發生這些問題的前提是,我們台灣的勞資關係在這幾年有很大的轉變。台灣工會的體制,過去是企業內的單一工會,且國家對工會高度管制的情況。現在2011年後,因為有產職業工會的出現,而且產職業工會也可以代表企業內的員工進行協商,造成台灣既有工會體系很大的改變。我稱之為多元單一工會,因為跟複數工會其實也還有一段距離。

 

台灣這種勞資關係其實很特別,對比其他國家,企業內有工會的國家其實全世界就沒有幾個。歐美國家都是企業外的工會。既然是企業外的產職業工會那一定是多元的。比如美國的汽車工人工會可能有20個,問題在於工會會員有幾個,企業內的員工誰要加入企業外的工會,而且美國工會一成立就是全性的,這種勞資關係跟我們思考當然不一樣。跟我們最接近的大概就是日本韓國,比如說現代汽車工會、三菱汽車工會,這種企業內的工會。

 

但是,如果要對比其實又不一樣,因為日本韓國企業內都是多元複數工會,大家常說日本3個人就可以組工會,而且是無限制組工會。理論上一個公司有一萬個員工,那麼他可以有三千多個工會。但是實務上並沒有這樣的事情發生,他們的體制是這樣,但是為什麼他們當時要這樣設計,我認為要思考。而韓國的企業內多元工會實際上是1995年之後才開放的,他們之前也是跟台灣一樣,他們為什麼會開放這要思考。

 

我說台灣的工會現狀是多元單一。因為企業內的勞工有多元的選擇,可能有關係企業工會、企業工會、產職業工會等選擇。但是現在已經構成了一些代表性的問題及爭議出現。所以當時2011年開啟的這些問題,現在需要來解決。我認為我們還是要回到工會法制與集體勞動關係的任務來看,應該是盡量迅速的形成行程勞資雙方的共識。

 

舉例,怎麼樣讓勞工集體的聲音如何出現、如何形成。像美國就一套機制,投票過50%的工會就取得排他性的單一協商代表權,希望儘速的取得勞資的共識,簽訂團體協約。台灣的架構已經是多元單一,那也沒辦法去學美國的方式,問題是怎麼樣加速形成勞資之間共識。

 

我的意思是讓勞資雙方都有可以遵循的機制,讓雙方不論是罷工或是協商都能儘快。不要像是現在在罷工中間都還會有爭議,在協商當中也還有爭議,雙方的爭議還各自去尋求司法或行政的力量去確認這些問題,就是一個不順暢的過程。舉個簡單的例子,產職業工會過1/2可以取得代表權罷工,光是要確認1/2就有很大的問題,因為現在沒有機制。到底誰來確定這個1/2?資方?勞工局?雙方協商代表?名冊拿出來,可以拿出來嗎?光是要確認這件事情,資方就可以爭執很多算或不算計入人數計算例如時薪工作者、派遣、臨時工等。如果現況是這樣子,那罷工根本沒辦法進行。如果我們認為罷工是形成勞資共識的重要機制,那我們是不是應該要有個制度來處理。顯示我們制度面上還有很多沒有處理的部份。

 

另外,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現在集體勞動關係在整個衝突處理過程當中,法律上是讓地方勞動主管機關來進行的。講白一點,在法律上像王厚偉司長根本沒辦法去現場,因為法律上這是在地方管轄。簡單來說,工會能不能成立,這也是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在處理,此外還有調解、仲裁也都是在地方。

 

面對現在這麼複雜的勞資關係,我們還要繼續讓地方勞動主管機關來處理嗎?如果不要的話,要變成如何,是不是勞動部會要有個統一的行政指導?不同地方勞動主管機關也有能量的問題,我們說如果桃園市勞動局很厲害,那嘉義市勞工局怎麼辦?如果六輕罷工,那嘉義縣勞工局要怎麼處理?

 

多元單一工會出現很多爭執在於代表權的問題,資方可能不認為你有代表權,甚至這次罷工當中社會大眾因為不了解,而認為你沒有代表權。這個問題也很重要,今天來現場的都是這個領域的專家,但是很多社會大眾會一直質疑說為什麼華航罷工是長榮的理事長代表來談判。這當然是最大的誤解,我們可能覺得很好笑,但是社會大眾可能有95%都認為這是有問題的。這就是過去單一工會之下的印象,因為過去沒有代表權的問題,也沒有工會統制權及禁搭便車的問題。 

 

我比較在乎的是,像是剛剛傅老師提到很多的問題是我們題綱五跟六的問題,有一些是可以用勞資自治去解決,有些是工會內部的事情,國家法令是不是有必要去管。我發覺現在是變成,集體勞資關係當中,爭議行為其實是很末端的東西了。其實很前端的其他問題包含代表性、工會團結這些東西都處理好的時候,末端的東西他不會是問題。但是現在我們卻變成一直在很末端的東西在爭執,例如糾察線怎麼樣的,雙方會去尋求資源,工會尋求行政單位的支持,資方就尋求司法單位的支持。雙方都在就法條形式在爭執打法律戰,忽略其實很多東西是勞資雙方協商就可以解決的,而造成衝突的加劇。

 

現在的裁決委員會,跟地方勞工局的分工如何區分?像是美國NLRB就管這個代表性的問題。像uber司機去成立工會之後要找uber公司協商,公司否認有公會雇傭關係拒絕協商時,NLRB就扮演這個決定的角色。如果在台灣發生這樣的情況,現在外送員在三個縣市成立工會,如果有一天要談團體協約,那誰要來決定有沒有資格?

 

所以我覺得應該要去思考當時成立裁決委員會,是不是現在有需要擴大的問題。當然也需要跟社會對話,如果裁決委員會要擴大,那麼政府預算投入也要增加,據我的了解美國NLRB他的工作人員跟預算規模比美國的勞動部還更大。現在我們台灣的裁決委員會只是一個科而已,期待未來如果有勞動委員會的規模跟勞動部一樣大,那他的能量當然會很大。但是要怎麼跟地方來分工,也是需要整體來思考的問題。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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