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隔一段期間會去幫新住民上一些基本的勞動權益課程。
上周去上課,現場的中國大陸籍與越南籍配偶,很多人都跟我反映,
他們去找工作面試時,常常被告知沒有身分證無法僱用,而且不乏知名企業。
明明,2009年就已經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之1規定,
「大陸地區配偶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
居留期間得在臺灣地區工作,無需申請工作許可。 」
其他國家的外籍配偶,則是更早在2003年就業服務法48條修改後,
也就是憑居留證就能工作。
為何,還是有知名企業公然違法??
這些新移民很多都是剛來台灣幾個月,對台灣充滿希望,
但卻在就業市場遭遇莫名對待,我實在不知如何面對他們疑惑的眼神。
剛好2018年6月5日有一則新聞寫著「大陸配偶不能應徵學校廚工?法官:就業歧視」
內容大概是桃園市教育局應徵幼兒園廚工,報名資格寫著要具備中華民國國籍,
結果有大陸籍配偶去應徵被拒絕,一狀告到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
後來被勞動局以違反就業服務法的「出生地」歧視,教育局被罰15萬,
近日被行政法院宣告確認違反就服法。
希望這個新聞,能夠對於外籍配偶被以沒有身分證為由,
而拒絕僱用的違法現象,有所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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