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關台灣未來勞資關係發展的「勞動三法」,其中「團體協約法」已經於200712月通過,「勞資爭議處理法」於20096月通過,目前只剩下「工會法」尚在立法院朝野協商當中,由於執政黨也將其列入優先法案,因此很可能在2009年底三讀通過,屆時,前述通過的另兩個法令也將同步實施。勞動三法通過的同時,所面對的勞動情勢是異常嚴峻的,屢破歷史新高的失業率,以及勞動力市場逐漸被勞動派遣、部份工時等非典型勞工所侵蝕。

因此勞動三法的通過,對尚未加入工會獲得工會保障的絕大多數台灣勞工,是否會有一股新的鼓舞動力,引發籌組與加入工會風潮?是非常值得觀察的。如果新的勞動三法,不能為長期以來低迷的台灣工會組織率注入活水,或為台灣勞工所引領期盼的話,那麼「勞動三法」的修正,對台灣廣大勞工而言,其僅成為象徵性意義,不具實質功效。

 

勞動三法通過的順序,是最沒爭議的最先通過。2007年底通過的「團體協約法」,最主要的是,新增規範了僱主的協商義務,如僱主拒絕,將被視為「不動勞動行為」將遭到「裁決委員會」的處分。但根據勞委會20096月底為止的統計顯示,全國的團體協約已經從2000年的301個下降到僅剩下49個,而團體協商的主體:產業工會也從2000年的1128個下降到僅有957個產業工會,而台灣的683萬的非政府部門直接受雇勞工當中,僅有51.9萬人參加「產業工會」,也就是台灣目前在職場當中僅有7.5%的勞工是工會的會員。

 

由此可見,雖然「團體協約法」保障集體協商的順利進行,但在工會這個協商主體的式微情勢下,該法的通過,僅是對於目前有協商談判實力的少數工會,有所幫助,事實上,有實力協商的工會,也不缺政府法令的支撐,憑自身實力也可爭取到集體協商的「形式」。

 

接著在20096月通過的「勞資爭議處理法」,其修正內容為:權利事項納入仲裁處理程序之對象、明確勞資爭議管轄機關、勞資爭議處理機構專責化、不當勞動行為之裁決機制、簡化罷工程序、限制罷工條款,以及暫減裁判費及降低擔保金費用等。其中對基層工會影響最大的莫過於「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的建立,這對於過去基層勞工在籌組工會時,遭到雇主千方百計的打壓,產生一定的嚇阻作用。未來勞委會應成立七至十五人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針對雇主違反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等不當勞動行為進行處理。該裁決委員會位來將直接在勞委會之下設立,有一點「集體勞資關係的大法官會議」的色彩,這有別於目前個別勞資爭議都交由地方政府處理的模式,未來執行的效力與效率如何?將是是否能保障工會籌組的關鍵,值得密切觀察。

 

但該次修法很遺憾的是限制了「罷工權」的行使,增訂了「明定禁止及限制罷工權規範」,其中教師及國防事業絕對禁止罷工,而自來水、電力 及燃氣供應業、醫院及證券等金融事業等則可在維持最低工作運轉的前提下限制性地罷工,另外勞工罷工權的取得也修改為較鬆綁,未來罷工投票將毋需透過召開會員大會方式進行決議,僅需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過半數同意。

 

其實,罷工對於基層勞工而言,是非常遙遠的,一方面是,工會組織率僅為低,即使工會組織起來,也都是以自救會的動機來成立,進行罷工不如包圍老闆住宅,來的有效。即使是實力堅強的工會,也大都以集會遊行來進行實力展現,而不是進行實質的罷工行為。以過去工會法,幾乎毫無禁止或限制相關產業罷工的條款觀之,台灣有史以來的罷工次數依然是屈指可數。因此台灣勞資實力不對等、工會低度發展的問題關鍵,不在罷工、協商,團體協約等這些屬於「工會成熟期」的對戰演練,而是在於「工會初生期」的以何種形式、如何籌組的層次。

 

台灣基層工會低度發展的關鍵,工會法絕對是最重要的決定性因素。台灣在威權統治時期,由於特殊的黨國體制,工會甚至是扮演壓制台灣勞工自主團結的角色,隨著台灣的民主化,工會也逐漸「自主化」。但是基層勞工眼中的工會,卻依然沒有太大的改變,工會依然是屬於少數人的,不是屬於大多數勞工的。台灣民主化所帶來的工會「自主化」,並沒有帶來工會「普及化」,勞工加入工會的比率依然低迷。但是工會一旦脫離與基層勞工的連結,逐漸「官僚化」,使得工會成為基層勞工眼中的「他們」,那將是工會的發展危機。

 

因此,台灣工會這一波「自主化」的過程,僅是「既有」之公民營廠場工會從原本資方的手中,透過工會內部民主程序,回到「勞工」掌控,但接下來就常演變成「勞工」之間的派系纏鬥,甚至分裂。所以台灣民主化之後,不論是基層的廠場,還是區域聯合層次,工會發展趨勢,不是工會的團接基礎更形壯大,而是不斷的分裂。目前台灣工會就在這種,新的基層工會難以成立,舊的工會不斷分裂的走向下,步入慢性自殺之路。

 

面對台灣工會發展的困境,目前即將通過的工會法,除了將過去的「產業工會」,正名為「企業工會」,對於舊有的工會架構並沒有突破性的改變。對於基層勞工,還是必須在「企業內」籌組工會,並與僱主進行直接的對抗。不過,此次修法版本當中,有參考美國的工會條款(union shop)制度,新增第七條規定:「企業工會其加入工會之會員人數,以達到全體得加入工會之勞工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時,為促進企業工會團結,其餘未加入工會之勞工,經個人同意應參加該工會成為會員。」

但是由於美國的工會架構是沒有企業內的工會,其工會都是企業外的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因此其實際運作的情形是:某個全國性的職業別或產業別的工會,派組織者員到某個尚未加該工會的工廠,只要該廠的 30﹪的員工同意連署(2008年新總統歐巴馬上任後,提案修法將此程序取消,直接進入後面的投票程序),那麼美國的非官方獨立機構「全國勞資關係委員會」(NLRB),就會派員到該廠場,然後很明確的告知勞資雙方,工會什麼時候可以做什麼工作?你什麼場地、什麼時間可以發傳單?多久以後就舉行無記名秘密投票?在NLRB的監督之下舉行的無記名投票,投票如果超過51﹪的話,表示該廠場的所有勞工都要加入該產業或職業工會,

 

雖然美國有某些州政府立法(大多是南方比較保守的州),立法不得強制其他投反對票的勞工加入工會,而不加入工會也可以,只是要繳會費(所謂的代理人條款Agent shop),但由此可見,雖然美國常被視為非常自由主義的國家,但美國對於工會的加入卻是「準強制入會」,政府公權力的介入不可謂不深。

 

台灣將美國產業與職業工會層次的制度,直接引用到我國特有的企業工會的層次,將使原來強制入會的台灣企業工會,由於新條文規定,未加入者必須經勞工同意,才加入工會,如此一來形同瓦解我國企業工會的現行強制入會的規定。

 

另外,2009年的新版工會法當中將過去版本中,自然人可直接加入的「綜合性工會」取消,維持產業、職業、企業工會的三種分類。但是對於所謂的「產業工會」究竟該如何組織,自然人到底可否或以何種方式形成產業工會,完全沒有規定,這將使真正的「產業工會」成為空殼,未來該如何填空這段空白,恐成迫切任務。

 

台灣工會的發展,如果要走出新局,贏得勞工對工會的重視,擴大工會的組織率,就必須重新打破目前「廠場工會」與「企業工會」的束縛,過去這種「由內而外」的廠場工會組織模式,在不當勞動行為的工會保障措施嚴重欠缺的情形之下,發起籌組工會的員工將直接面對雇主對其工作權確保的挑戰。

 

現實上,台灣基層勞工渴望得到彼此的連結,但目前的工會模式則是一條死路,唯有全新的工會籌組方式,與工會架構的到來,台灣的工會發展才能夠在「自主化」的基礎上,達到「普及化」的目標。台灣必須允許勞工直接加入的企業外產業或職業層級工會,該工會的組織是必須「由外而內」,勞工不是自行在企業內籌組一個工會,而必須是選擇一個適當產業或職業層級工會工會來代表他的權利,與雇主協商談判,唯有全面顛覆既有的遊戲規則,台灣的工會發展才有未來。

 

台灣勞工正面臨高失業率、非典型勞工急速上升的艱難困境,弱勢勞工如果沒有以新的模式團結起來,將處於被動且各個擊破的劣勢,勞工將永遠是經濟發展下的犧牲者而不是受益者。台灣工會的發展要開創新局,唯有大破大立,除了相關法令的大幅修改,既有工會幹部、勞工與政府部門,對工會的想像更是必須作徹底的突破,如此,台灣的工會發展才能擺脫歷史的低迷宿命。

 

(本文刊登於高市勞工76期,2009.9.26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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