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通過將計程車納入「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當中免納牌照稅。
這又是一個胡搞的修法,立委當好人討好特定利益團體,然後讓大多數國民承擔苦
果的亂象。
首先「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的第二條第一項,明確定義:「本條例所稱大眾運輸
,係指具有固定路 (航) 線、固定班 (航) 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提供旅客
運送服務之公共運輸。」
其實今年六月份立法院已經三讀通過「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二條第三項:「計程車客
運業得比照大眾運輸事業,由主管機關研擬相關配套措施。」這已經是荒謬修法,將計
程車「比照」大眾運輸事業。立委這種霸王硬上弓的破壞性立法,根本毫無理性,
台灣法律的秩序蕩然無存。台灣以後所有教交通運輸的學者,恐怕都要回去重修
學分。計程車有符合上述的定義嗎? 

但是立委諸公覺得交通部拖拖拉拉,所以乾脆直接修法,直接在第三項明定,免繳燃料費、牌照稅,並要求交通部要在六個月內提出相關配套輔導措施以及法令修正(就是牌照稅法的修正)

由於使用牌照稅屬於地方稅收,目前全國登記有案的計程車業者共有9.5萬台,一年繳交的使用牌照稅約3.7億元,再加上汽車燃料使用費,總計有一年有13億元。所以已經叫窮的地方財政將更形困窘,反正每個縣市的地方政府的自有財源都是入不敷出,到頭來還不是要中央政府買單。

台灣1200萬自用車主以及600萬機車車主,我們都全部當冤大頭。

執政者沒有施政藍圖綱領,一切淪為利益交換,有力的人挾去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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