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當中的勞工退休金制度,長久以來由於制度上先天的缺陷,讓大多數的勞工領不到退休金,因此改制的呼聲越來越大,而勞委會的規劃改革方向,也從早期的「附加年金制」,改變為「個人帳戶制」,而經發會之後又更改為「附加年金制」、「個人帳戶制」以及「其他商業年金保險」三制並行。


       

其實不管更改為哪一種制度,都必須對於目前勞基法退休金制度做一根本的釐清與定位。也就是必須將勞退金制度放置到國家整體對國民的退休保障規劃方針當中,才能清楚看出勞退金制度的本質。


        不管是學者還是經建會或勞委會在討論勞退金的時候都會先把世界銀行(World Bank)對於退休制度的「三層式老年保障組合」說法奉為圭臬,也就是:第一層保障是所謂的國民年金,國家以稅收或社會保險的方式,給付對象為全體國民,目標是所得重分配。第二層保障是以強制儲蓄為財源,建立職業年金保險或個人儲蓄帳戶,目標是強制儲蓄。第三層是以個人儲蓄為財源,建立個人年金保險或自願儲蓄計劃,目標是鼓勵自願儲蓄。


        但是包括官方與學者對於到底勞退金屬於哪一個層級,看法不一。其實世界銀行推行的「三層保障」,其背後的陰謀就是在瓦解老年經濟安全制度,正如知名學者黃世鑫所言的:「個人化」、「基金化」、「民營化」才是世界銀行的真正目的。因此世銀的「三層保障」就是將公共年金「市場化」,壓縮社會救助的水準,為跨國金融機構鋪路搶奪商機。


        因此我們必須完全放棄世界銀行「三層保障」的框架,從台灣自己的本土經驗與需求出發。


        目前由於勞退金由雇主完全提撥2~15%,且年資專屬於該企業,離職後無法累積,因此大多將其認定是由僱主負完全責任的退休制度,與美國的401k企業年金來類比,這是完全錯誤的,因為勞基法的規定明顯是將政府應該負擔的責任透過立法強制要求企業負擔,結果是只有少數具有相當規模的大型企業才能做到,這種「法定強制性企業福利」的作法,在過去雖然國家推卸了責任,但是現在應該是國家重新負起責任的時候了。


        事實上,台灣退休金制度的問題癥結,追根究底就是:「政府法定的公共年金(包括國民年金與職業年金)保障嚴重不足。」


        台灣到目前還沒有一個擴及全民的國民年金,另外在有職業的受僱者部分,比較多人領得到的勞保老年給付,是採用一次給付,換算成每月的所得替代率僅約為13%,而勞基法推休金由於年資無法轉移僅有15%的勞工領得到,比起世界各國的公共年金平均有40%的所得替代率,而根據國際勞工組織(ILO)的國際公約規定,國家提供的公共年金最起碼要有40-45%的所得替代率水準,台灣的勞工退休保障實在是嚴重不足。


        因此,現行的勞基法勞工退休金改制成的「附加年金」(涵蓋受雇者)應該與未來勞保老年給付年金化的「勞保年金」(涵蓋自雇者與受雇者)二者加起來當作一個「職業年金」體系來看待,讓勞工的老年經濟安全獲得保障。而這部份的公共職業年金其所得替代率必須達到60%才能夠符合先進工業國家的起碼水準。經由這樣的重新定位,勞退金改制為附加年金制才是最佳的選擇,而「個人帳戶制」則應該是另一個企業自願性私人企業福利層次的制度,是企業為吸收人才而設立的,二者功能與定位自不相同。


        而附加年金與勞保年金所整合而成的「職業年金」有一個重要的觀念革命,那就是因為目前社會上大多數人將退休金視為必須盡快「入袋為安」的個人財產一部份,而不是老年退休之後生活獲得保障,而這種被過去勞保老年給付以及勞退金一次給付所「教壞」的觀念,正好由「職業年金」作一徹底的翻轉,也就是將極度個人主義式的錯誤制度設計觀念,扭轉為較具有社會團結意義的人性化老年退休制度。


        總結論之,將勞基法退休金改制為「附加年金制」絕對是一個能充分照顧勞工退休經濟安全,且符合社會公平正義的制度,而「附加年金制」的啟動,將是一場觀念革命的開始,讓社會大眾重新省視,老年退休原來是社會每一個份子必須共同承擔的風險,而以個人儲蓄作為解決老年退休經濟安全的方法,從來就只是一個幻覺。

(本文刊登於2002.02.18 勞動者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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