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每天平均有二人,因為工作場所的職業災害而喪失保貴的生命。為什麼勞工必須要在如此不安全的環境中工作?難道台灣的經濟奇蹟就是由這些工傷者的血肉之軀堆砌而成的嗎?工作場所安全的改善,除了依賴企業主本著企業責任,自動自發地維持工業安全的責任之外,其實最重要的是,政府必須執行相當的公權力,以使得企業本身不得不徹底按步就班地維持工作現場的安全。
而政府貫徹工業安全衛生,最重要的公權力就是勞動檢查權的行使,透過嚴格的勞動檢查,將不法的業者處以罰款或移送法辦。不過,整個臺灣勞動檢查體系,資源嚴重錯置、殘破不全,根本無法有效預防工業安全意外發生。
目前台灣的勞動檢查體系最嚴重的結構上缺陷是檢查體系分散化,目前的檢查機構分別有:省政府勞工處所轄的北、中、南檢查所,以及北高兩市各有一檢查所,都設有檢查員負責第一線的檢查業務,而勞委會本身也有檢查處負責督導規劃,因此,台灣的勞動檢查體系是分散的,勞委會根本無法直接指揮監督這些檢查單位。
而由於這些地方檢查單位的預算是由地方政府編列,因此常受制於地方的議會生態,無法大刀闊斧地徹底檢查,地方首長又受制於地方派系財團,更是沒必要得罪這些大戶,因此,往往有明知違法,卻開不出罰單的普遍現象。勞委會在中央信誓旦旦地宣示要加強勞動檢查改善工安,降低職災發生,除非是地方政府全力配合,否則無異是癡人說夢,緣木求魚。
另外,勞動檢查人力嚴重缺乏,也是一另人擔憂的現象。目前我國約有兩百名檢查員,平均每名檢查員必須負責四萬多名勞工,比起南韓全國約共有六百名,平均每名檢查員負責約兩萬六千人,來作比較,台灣勞動檢查人力實在必須大量擴增。檢查人力太少,簡單,花錢僱人就好了嘛,但是問題就偏偏碰到地方政府掌有檢查單位的員額,卻沒有預算支付的地方財政窘狀,而中央的勞委會則空有經費,卻因沒有員額編制而無從發揮。
有鑑於上述困境,建立一個「中央一元化的勞動檢查體系」將是刻不容緩的行動。根據國際勞工公約第八十一條規定:「各國應將勞動檢查體系置於一個中央主管機關的監督與管制之下。」因此,讓勞動檢查權收歸中央,由中央統一指揮監督,才能擺脫地方政經生態的束縛,另外,增加勞動檢查人力,提高勞動檢查率,才能確實做好勞動檢查,使企業會落實對勞工工作安全防護的加強,讓勞工有個安全又安心的工作環境,避免不幸的工業安全事件與職業災害一再發生。
【本文刊登於19990603勞動者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