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三法於今年五月一日實施之後,第一件工會發動的合法罷工案件,由太子汽車企業工會於1011日起開始執行,當天太子汽車全國六十幾個營業據點與維修廠所屬的共710名工會會員,雖都有到工作場所,但是在「合法罷工中」的海報下,不打卡、不工作,以不給付勞務的方式進行罷工,向太子汽車資方發出最沉痛的抗議。

 

太子汽車工會的罷工其實是一個逼不得已的決定,因為太子汽車資方近二年來,已經多次延遲發放員工薪資,造成許多員工生活陷入困頓,這段期間有許多員工健保被鎖卡、房屋被法拍等等,使得許多員工個別前往各縣市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

而在資方已經積欠長達10個多月,共2.3億元薪資的情形之下,員工忍無可忍於2011714正式成立「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企業工會」,八百多名員工,有710人加入工會,之後並於96日以工會名義,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請「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調解。

 

該次調解,工會提出了調整薪資、發放三節獎金、恢復主管配車與油料補助、補發未休畢之特休假薪資、與工會協商團體協約之簽訂等十二項訴求,但資方代表並無明確回應,僅提出公司資產大於負債請員工安心,董事長願與工會代表討論等說法,所以該次調解會顯然並無任何交集,而宣告調解不成立。

 

  工會在求助無門之下,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在2011929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於全台30多個營業據點分別舉辦罷工投開票,由工會自行印製蓋有工會大印的選票,自行派員主持選務工作,並派出10多名工會幹部巡迴各地監票,當日開票結果,710名會員中,有627人投票、547人贊成,超過半數會員同意罷工的法定門檻,決定在1011日進行罷工。

 

工會並於罷工當天,以新聞稿提出以下訴求:

一、要求公司經營人立即屢行與工會之協議,立即返還積欠員工之薪資。

二、政府相關權責機關應將本案列為重大勞資爭議,除積極介入協助勞工解決公司惡意違法之傷害,並應限制資方相關經營階層出境。

三、政府相關權責機關應立即針對太子汽車進行歇業認定,以茲確定員工之法定權益。

四、寄望政府中央主管機關能主動介入,責成債權銀行團高抬貴手,債權分配時,能顧及這幾千口人的家庭生計。政府不能任由違法資方為所欲為,造成更大的社會問題。

 

    罷工當天,除了全國各營業處的工會員會員到工作場所,但不打卡、不工作之外,更有大台北地區的約兩百人前往位於敦化南路的集團總管理處大樓,希望能夠當面與董事長進行協商,但是最後,董事長並未現身。工會決定將於1014日發動中南部員工北上,上午於南港保養廠前聚集,下午將再度前往敦化南路的集團總管理處,要求資方兌現承諾,發還積欠薪資。

 

由於這次是新勞動三法上路後的第一件罷工案,從這次太子汽車公會的罷工,有幾點可以觀察。

 

第一點是,「罷工是否合法?」。誠然這次太子汽車工會的成立與訴求,幾乎已經是「自救會」的模式,去爭取被積欠2億多元的薪資。以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權利事項勞資爭議,不得罷工,也就是調整事項才能進行罷工,但是如果是經過裁決委員會裁決為不當勞動行為,則是可以進行罷工等爭議行為。

 

由於太子汽車工會在向新北市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時,並不直接要求返還積欠工資的權利事項勞資爭議,而是以調薪、發放三節獎金等調整事項進行爭議調解,而在調解不成之後,工會就以該調整事項爭議進行罷工投票,因此是以調整事項作為罷工標的,是合乎相關法律規範。

 

第二點是,「罷工程序是否合法?」。過去工會法第26條規定,工會須召開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經全體會員過半數以上同意,才能罷工,但是由於新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規定,只要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過半數同意,就可罷工。由於太子汽車七百多名會員散布全國各數十個據點,因此其工會如何實際運作執行決議罷工的內部民主投票程序,就非常重要。

 

太子汽車工會,以甫新成立的工會,這次以龐大人力、物力成本,自行辦理罷工投票、監票、開票作業,實屬難得,也幸好,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於隔日接受中廣記者採訪時,公開認為:太子汽車工會的罷工,有向北市勞工局申請報備,這也是新勞動三法實施後,首宗合法罷工案」,等於是承認這次工會罷工的合法性。這對於工會進行後續的罷工行為,有正面的心理作用。

 

總結而言,這次太子汽車工會的罷工,除了顯示了罷工法定程序的簡化後,工會運用罷工權將更容易達到之外,同時也對於日後其他工會該如何實質進行投票,有著示範性作用。

(本文刊登於銀行員工會聯合會訊第130期,201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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