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是台灣失業率最高的一年,因應 失業的高漲,勞工法令也做了相對應的調整,共修正通過了五項勞工法令。其中就業保險法與就業服務法的修正最為重要,對於失業者有了更周延的保障,但這兩項 法案的主要修正,都是由立法委員發動,勞委會顯然沒有苦民所苦,主動為失業勞工設想,尚處於被動因應的狀態。而勞資爭議處理法的通過,也對我國勞資關係有 深遠的影響,但該法尚未公佈施行,必須等工會法通過(2010年6月已經通過),才一併實施。回顧過往,展望未來,台灣勞工的就業寒冬尚未退去,貧富差距 的擴大,薪資水準的倒退,實質購買力的大幅降低,工作零碎化、低技術化,職業生涯更加不穩定。2010年,台灣勞工團結,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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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勞工法令修正重點表】
名稱(修正日期) | 修法重點 |
就業保險法(98/03/31、98/04/21) | 1.中高齡與身障者,失業給付延長到9個月。 2.失業者每扶養一位親屬,給付加發10%,最高加發20%。 3.大量失業,授權政府可全面延長給付到9個月或12個月。 4.有長期居留權之中國與外籍配偶,受僱也必須加入就保。 5.照顧三歲幼兒,夫妻可分別申請育嬰津貼60%,6個月。 6. 未繳保費之滯納金上限為一倍,但刪除仍未繳納保費可處六倍滯納金之規定。 |
就業服務法第2、24、26條 (98/04/21) | 單身父親、長期失業者納入特定對象,享有相關就業促進津貼。 |
勞動基準法第53條(98/03/31) | 自請退休資格,增列「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
勞工保險條例第20、29、72條(98/01/12、11/06、3/31) | 1.女性離職退保一年內生產,仍可申請一個月的生育給付。 2.明確化勞保紓困貸款未償還時,直接從給付扣減之規定 3.未繳勞保費之滯納金上限為一倍,但刪除仍未繳納保費可處三倍滯納金之規定。 |
勞資爭議處理法(98/06/05) | 1.權利事項也可仲裁。新增獨任仲裁人規定。 2..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的設立,裁決之程序與效力等。 3.罷工毋需召開會員大會決議,僅需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過半數同意 4.特定行業禁止罷工與限制罷工。罷工民刑事免責。 5.設置勞工權益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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