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是台灣失業率最高的一年,因應 失業的高漲,勞工法令也做了相對應的調整,共修正通過了五項勞工法令。其中就業保險法與就業服務法的修正最為重要,對於失業者有了更周延的保障,但這兩項 法案的主要修正,都是由立法委員發動,勞委會顯然沒有苦民所苦,主動為失業勞工設想,尚處於被動因應的狀態。而勞資爭議處理法的通過,也對我國勞資關係有 深遠的影響,但該法尚未公佈施行,必須等工會法通過(2010年6月已經通過),才一併實施。回顧過往,展望未來,台灣勞工的就業寒冬尚未退去,貧富差距 的擴大,薪資水準的倒退,實質購買力的大幅降低,工作零碎化、低技術化,職業生涯更加不穩定。2010年,台灣勞工團結,加油!

 

2009勞工法令修正重點表】

名稱(修正日期)

修法重點

就業保險法(98/03/3198/04/21)

1.中高齡與身障者,失業給付延長到9個月。

2.失業者每扶養一位親屬,給付加發10%,最高加發20%

3.大量失業,授權政府可全面延長給付到9個月或12個月。

4.有長期居留權之中國與外籍配偶,受僱也必須加入就保。

5.照顧三歲幼兒,夫妻可分別申請育嬰津貼60%6個月。

6. 未繳保費之滯納金上限為一倍,但刪除仍未繳納保費可處六倍滯納金之規定。

就業服務法第22426 (98/04/21)

單身父親、長期失業者納入特定對象,享有相關就業促進津貼。

勞動基準法第53(98/03/31)

自請退休資格,增列「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勞工保險條例第202972(98/01/1211/063/31)

1.女性離職退保一年內生產,仍可申請一個月的生育給付。

2.明確化勞保紓困貸款未償還時,直接從給付扣減之規定

3.未繳勞保費之滯納金上限為一倍,但刪除仍未繳納保費可處三倍滯納金之規定。

勞資爭議處理法(98/06/05)

1.權利事項也可仲裁。新增獨任仲裁人規定。

2..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的設立,裁決之程序與效力等。

3.罷工毋需召開會員大會決議,僅需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過半數同意

4.特定行業禁止罷工與限制罷工。罷工民刑事免責。

5.設置勞工權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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